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

適不適用人民團體法?

我的朋友在電話中說:「...至於你要提案,本來會員就可以提案,但你的提案太雜,雖然有些觀點很可笑,理事的位階本來就比會員高,...」

「我說的是會員大會,...」

「理事會位階比會員大會高!...你明天有空來一下,我們想把你的提案整合一下!...」

理事會位階比會員大會高!?

台灣人民團體的章程大多數依據「人民團體法」作成,我匆匆忙忙去把人民團體法找出來,結果找到了:

第 十八 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決議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聽說,把一份都沒經「會員大會」議決的選票都已經送台北文化辦事處備案了。

這份選票的候選人號碼,都沒經過抽籤,聽說排序依照繳報名費次序排列,...

先說說,送台北文化辦事處備案這一點,

既然送台北文化辦事處備案,那麼,是不是需要接受中華民國政府管轄?

那麼,可不可以承認必須依照「人民團體法」規範?

如果接受中華民國政府管轄,就必須接受「人民團體法」的規範。

那麼,我還要去找出來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的【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台北文化辦事處在外就代表主管機關,如果要申訴,申訴對象就是台北文化辦事處。

適不適用人民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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