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9日 星期二

北台商會-少數服從多數

北台商會-少數服從多數

所謂的少數服從多數,應該發生在有正當、合理性且在符合公平原則之下的情況才適用,在不大傷害多數及少數的狀況下,以少數服從多數的處理方式來解決事情,的確是簡單許多,但前提是以不侵害所有人的利益為原則(包含多數及少數人)。

案例:某校某班要求學生繳交某種名義費用,甲生要求需有用途項目清單,告以多數班代表已經同意,依少數服從多數民主原則,你必須繳交該筆費用。甲生只好如數繳交,但她永遠不明白,這筆費用的項目用途,以及是否應該繳?在少數服從多數民主原則下真的對嗎?我們的子女,就常在這個原則下,繳了不少錢。 少數服從多數?優點在於:決策本身比較容易推動,也就是集體決策的技術手段;但當集體決策錯誤時,原先否定者仍一同承受錯誤決定的代價或後果。 如果少數要服從多數為定律,是否:博士(少數)要聽從碩士(多數)的意見?碩士(少數)要聽從學士(多數)的意見?學士(少數)要尊重小學生(多數)的看法?

如果少數要服從多數為定律,是否:當一個小女孩被五個惡少輪暴時要歡天喜地?當你一個人被五、六強盜搶劫時,要歡迎搶劫? 老山羊講啥笑話?這你也不懂?惡少和強盜都是非法的,怎能和「少數服從多數」民主原則相提並論?

北台商會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發出的台商(98)北字第38號函的說明二,有段話說:「...期各會員以少數服從多數之優良民主風度,勿再生枝節...」提到了少數服從多數之優良民主風度,原因是選舉問題。

我一路從北台商會理監事的職責」 、「北台商會-會員大會的職權、「北台商會-混淆的層級」、「北台商會-架空「會員大會」的問題條款」談下來,也舉出許多章程條款,目的只為証明關於選舉問題、報名費問題、選監委員問題、與選舉相關的理監事表決問題全部都是違反章程的,違反章程雖然不能說違法,但章程正是商會的共同契約,也是共同的內部法,所以在商會內部,是違法的。這麼說來,不就和違法的惡少強盜一樣,不可以和「少數服從多數」民主原則相提並論。

今天已經6月9日星期二,離選舉6月13日僅剩4天,但我們依然不知道選票是只列候選人呢,還是維持過去那樣把全體會員列名?

如果只列候選人,那麼,候選人如何排序?我們都沒見到商會的通知,但已知選票樣本已送台北文化辦事處備案。

說到送台北文化辦事處備案,那是不是承認北台商會還是受中華民國政府管轄?這樣的話,我可得研究研究中華民國的「人民團體法」。

剛剛接了一個電話,還是認為理事會比會員大會大。

還有人認為我不該亂發Email。其實很簡單,刪除即可。需要把事情鬧大嗎?平常你接到一封垃圾信,你怎麼處理?你會到處去投訴嗎?

這會兒有人給我訊息了:「人民團體法第18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決議,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你看理監事會位階大大呢?還是會員大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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