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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重新審視你的韓國觀

Ko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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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提供二篇文章,幫我們重新審視一下台灣人的韓國觀。

第一篇是「韓國政府規定電視跟廣播是禁止撥放台灣的節目的」,

第二篇是「留學韓國的中國學生對韓國的評價」。

請耐心讀完,如果覺得有文章有意義,建議廣為傳播。

2009年7月13日 星期一

豬八戒怎麼死的?

豬八戒怎麼死的?

用這個部落格發Email給各位台商,在選舉過後,除了那封感謝函「壘球隊的感謝與展望」和「中國大陸家電下鄉之政策意涵與影響分析」外,為了不給各位製造垃圾信,都已經停止發布,之後所發布的將只限於壘球隊的訊息,而壘球隊訊息也都是臨時性質,等壘球隊自己的專業網站建構完成後,壘球隊訊息的發布模式也會有重大改變。

但因為最近以來,有很多仿冒的偽信和謊言在越南台商界流傳。對我個人造成嚴重困擾。如何辨別偽信、如何追蹤偽信我將會專文說明,讓大家一起來追蹤,務使這隱藏的藏鏡人無所遁形,就像孫悟空一棒打死妖怪,妖怪就會現出原形來。

藏鏡人最可惡的地方是他挑撥別人充當免費殺手、造成他人的傷害,法律上的制裁就推到一乾二淨與他無關,而他所想要的利益已經到手,誰也無可奈何。

我們現在先來破解謊言。 意圖讓台商會重選? 先把理監事應不應該為選民(會員)說話(提案)的嚴肅議題放在一邊,想一想在商會內部有沒有可能去提案「選舉無效」,以造成選舉無效必須重選可能?

第一,先聲明我的立場:前任會長和現任會長都是我的好朋友,有時候大家看我說這樣不對那樣不好,就以為我和某位會長不好,那你就上當了。我夫妻對某位會長一直擔心他的境況,一直評估他事業上可能的困境,很不希望他做出錯誤的決斷,他如果聰明,會看到我蒐集的經濟評估,他如果太忙,那你就去忙吧!另一位會長是我好朋友的親人,我不幫都不行,我了解他目前的困境。所以,如果造成重選,對這前後任會長都會造成困擾,我又不是豬八戒,搞這個幹嗎?

第二,很了解各位理監事期待穩定的理念,誰都不希望破壞既有的和平,大家聽到了一些在我看起來是莫名其妙的謠言,這些流言把大家都當做豬八戒,以為大家都不懂!

第三,正題來了:想要選舉無效法律依據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現在我把規定條文列在下面: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41條 哈哈,不用找了,就是第41條啦,以後哪個豬頭造謠就叫他去看看這一條:

第 41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並由會議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布選舉或罷免結果。但如發覺選舉或罷免有違法舞弊之嫌者,會議主席得會同監票員宣布將票匭加封,並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對前項宣布之選舉或罷免結果有異議者,出席之選舉人、被選舉人、罷免人或被罷免人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並應於三日內 (以郵戳為憑) 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核辦。未出席或出席未當場表示異議或逾期提出異議者,於事後提出異議,均不予受理。

選舉人對分區選舉會員代表之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持人提出,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轉報主管機關核辦,事後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法規提到:「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並應於三日內 (以郵戳為憑) 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核辦。未出席或出席未當場表示異議或逾期提出異議者,於事後提出異議,均不予受理。」

哈哈「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選舉當天的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

這不是太好玩了嗎?

選舉當天當場有人向「會議主席提出」嗎?好像沒有吧?

不只是要當場「會議主席提出」,並且要在三日內 (以郵戳為憑),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核辦,主關機關是誰?哈哈,我才不說哩,免得把你當豬八戒的豬頭有機可乘。

好像主管機關也沒接到這類文件吧?

換個角度來說,要想異議使其當選無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

第二,三日內 (以郵戳為憑) 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核辦

嘻嘻,這次選舉,好像都沒有人達到這兩個條件吧?

既然沒有人具備了這兩個條件,依法規定「未出席或出席未當場表示異議或逾期提出異議者,於事後提出異議,均不予受理。」

當然就「於事後提出異議,均不予受理。」囉!

那麼,我怎麼有可能意圖讓台商會重選?

就這樣,一個無效的提案,被炒作成天大的事件,甚至牽涉延伸到恐嚇罪,妨害自由罪,官方辦起來,恐怕最低罪責會是驅逐出境吧?

豬頭啊:你怎會忍心看一個「免費殺手」替你扛起「驅逐出境」的後果?他的妻兒他的事業怎麼辦?

豬頭啊:萬一他真的去殺了人,您知不知道,外國人犯了法,刑責很重的。

豬頭啊:老山羊今年已經60歲,沒多少年好活,您需要鼓動這種恐怖活動來謀殺嗎?您到底想要甚麼利益?

而大家該要思考的是:誰在炒作?為何炒作?

另外:有甚麼不滿意都可以從「如不能顯示,請按這裡...」連上各單篇文章的部落格,文章底下有一個連結「張貼者:老山羊 位於 7/10/2009 01:50:00 下午 0 意見 此文章的連結 」,在「意見」上點一下,就會連結到發表意見的網頁,您有任何不滿意,都可以來這裡發飆,我保證,不會刪除您的意見。

一直都沒有人肯把「對我很不滿意」的EMail轉傳給我,我希望有人轉傳給我,我有發言不當,我願意公開道歉,但如果是偽信,假冒我的名義發信,我就會利用這封信,公開反追蹤的方法,不讓藏鏡人在背後興風作浪。謝謝大家!


2009年6月19日 星期五

2009第一季決賽

2009/06/21(星期日)上午11:30第一季決賽,即將開打。

3個月來連續預賽後,台商河内壘球隊的對手日本侍隊、日產隊,終於要正式決戰。

日本侍,是越南日商壘球隊在越南總數18隊中拔得冠軍的最強隊,始終也是台商河内壘球隊的強勁對手,這次總決賽的重頭好戲,預料仍是台商河内壘球隊和日本侍隊傾力拼搏較勁。

日產隊,雖然是今年才初出茅廬,但團隊年紀輕,已在預賽中顯示不驕不餒性格,打擊防守日益精進,不容小覷。

台商河内壘球隊,以一敵二,絕對奮戰到底,有可能需要拆為二隊,在炎炎夏日之下保持體力才是決勝的不二法門。

歡迎各位台商先進蒞場聲援加油打氣,您的呼喊,是台商河内壘球隊的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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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面是球場地圖(用滑鼠左鍵點圖就會放大)

2009年6月17日 星期三

壘球隊的感謝與展望

點圖放大 北台商會於2009/06/13的選舉中於結束了。

壘球隊所支持的人選,有的順利安打上壘,有的球飛出去了,不幸在一壘前被封殺出局。

但無論如何,大家辛辛苦苦冒著大熱天氣趕來投票,我們還是萬分感動。

所以,我代表壘球隊向大家表示最大感謝之意,心感恩!

選舉過了,一切都應該回復常態,想一想,這一屆應該怎麼作,才能讓大家獲得最大的利益。

提到利益,就有點銅臭氣。我們不是道學,我們是人,是凡人,凡人總是生活在「利、益」之中。

商會就是商業團體,商業就要講究利益。

有個故事說:一個台灣人和一個日本人分別作生意,最終台灣人一定贏日本人,兩個台灣人和兩個日本人分別作生意,最終日本人一定贏台灣人。

不必驚訝,台灣人的頭腦、手段真的是一流,以日本人頑固的性格,萬萬不是台灣人的敵手。可是台灣人勇於內鬥的性格比起日本人合作團結策略,到頭來台灣人還是要敗北的。

個人的奮鬥也許讓個人取得一時的利益,但在奮鬥過程中,辛苦過程絕對是日本人的數倍!到最終結局,鹿死誰手尚不可知。

點圖放大台商在越南,最大困難在於構築「供應鏈」,以使台商取得各項支援。而各個擁有這個資源者,往往將他視為私密,視壟斷資源為企業的獨家法寶,...這就是為何我在「北斗星」主網站免費為越南台商架構「168黃頁」的原因,「168黃頁」企圖讓大家自己登錄、自己去告訴大家你在生產甚麼?銷售甚麼?還容許你上傳你的Logo及產品圖片,如果您需求甚麼,只要給我一封Email,我就會以文章的方式代您公告給大家,可是,北斗星遭不明人是以不明原因竭力封殺,不讓北斗星曝光,所以我的兒子楊大任就自行代廠商key入資料,資料疏漏難免,可兩年來,竟無一家廠商入內自行修正。

最古怪的是,北斗星的5000會員,分析起來居然有一半以上是在中國,三分之一在台灣...這個結果讓我啼笑皆非,北斗星是為越南台商架構,會員卻殊少是越南台商。...

不提了...

壘球隊未來會有新的佈局,新的結構,也將會有壘球隊的網站,請大家拭目以待...

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

適不適用人民團體法?

我的朋友在電話中說:「...至於你要提案,本來會員就可以提案,但你的提案太雜,雖然有些觀點很可笑,理事的位階本來就比會員高,...」

「我說的是會員大會,...」

「理事會位階比會員大會高!...你明天有空來一下,我們想把你的提案整合一下!...」

理事會位階比會員大會高!?

台灣人民團體的章程大多數依據「人民團體法」作成,我匆匆忙忙去把人民團體法找出來,結果找到了:

第 十八 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決議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聽說,把一份都沒經「會員大會」議決的選票都已經送台北文化辦事處備案了。

這份選票的候選人號碼,都沒經過抽籤,聽說排序依照繳報名費次序排列,...

先說說,送台北文化辦事處備案這一點,

既然送台北文化辦事處備案,那麼,是不是需要接受中華民國政府管轄?

那麼,可不可以承認必須依照「人民團體法」規範?

如果接受中華民國政府管轄,就必須接受「人民團體法」的規範。

那麼,我還要去找出來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的【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台北文化辦事處在外就代表主管機關,如果要申訴,申訴對象就是台北文化辦事處。

適不適用人民團體法?

陳年往事

昨天忽然有個人打電話給我。他曾是我在越南奮鬥的生死兄弟。

他忽然提起我的舊日往事。

說是舊日往事,其實時間並不很長。以舊曆年算起來,那應該是前年年底尾牙的事了。

那個尾牙,商會在湖畔酒店聚餐。餐後的餘興節目是摸彩活動。

那時我個人經濟極端困難,還不知道這個年能不能度過去。儘管很困難,老婆還是想盡辦法買了一台微波爐,加上家裡還有一台沒用過的瓦斯爐,包裝一下,就送到商會捐為摸彩獎品,老婆說:「怎麼說,你都還是商會理事啊!」

由於我和兒子楊大任都是商會會員,當然應該送兩份禮物,讓大家高興高興。

既然是摸彩,兩父子當然也可以摸彩。

不幸有兩個大獎竟然分別被兩父子抽中了!

那是前總會長李天柒提供的一台29吋LG電視機和楊先生贊助的一台冰箱。

抽中之後,完全沒想要再捐出來,我只是個理事、兒子只是一般會員。其實沒甚麼資格再捐出來。

冰箱送給楊大任的女朋友,電視送給胡志明老婆家裡。

一向都是這樣,以前有抽中過幾台微波爐,台商朋友有想要想換的都行,幾台DVD機,也送給需要的台商朋友,有一台好像是送給了陳建宇副秘書長的中國職員良妹,還有一張機票是賴前會長募來的,航空公司耍賴不能用,作廢了。

電話裡說:「...像那時,你抽中兩個大獎,當年就拒繳會費...」

抽不抽中甚麼跟甚麼,我從沒放在心上,一時之間,我就愣住,愣愣的想著我到底抽中了人家甚麼,讓人家這麼在意?

連抽獎摸彩都會讓人永遠記掛著...不知道要怎麼說...

和老婆討論了一夜,才搞清楚,摸過甚麼採,甚麼時候摸到,送給誰了,...

就因為經濟出狀況,所以沒繳會費。我這個人哪,不允許人家代繳費用的。

去年一整年,我幾乎就淡出了。即使如蔡前會長、李國隆副會長,盛情邀情,呼喝著:「怕甚麼,我有認桌,來吃我的。」

都還是自尊心作祟,很怕被人罵不要臉,很怕被人惡意的說:「誰叫你來的?」,就是不願出席。

我一直都還是很窮的,熬到了4月底才「拿自己錢」繳費...

即使我想選個甚麼,也沒能力請人家呷飯...

參選監事,唉,你以為我想?

4月底我去報名時,看到沒人要選監事,覺得不大像樣,就慫恿許源秝一起登記,好不好也要撐撐北台商會的面子。

只是沒想到,這次選舉會變成這樣,運作到這種你死我活程度...

連發個Email都會有人放話...

2009年6月9日 星期二

北台商會-少數服從多數

北台商會-少數服從多數

所謂的少數服從多數,應該發生在有正當、合理性且在符合公平原則之下的情況才適用,在不大傷害多數及少數的狀況下,以少數服從多數的處理方式來解決事情,的確是簡單許多,但前提是以不侵害所有人的利益為原則(包含多數及少數人)。

案例:某校某班要求學生繳交某種名義費用,甲生要求需有用途項目清單,告以多數班代表已經同意,依少數服從多數民主原則,你必須繳交該筆費用。甲生只好如數繳交,但她永遠不明白,這筆費用的項目用途,以及是否應該繳?在少數服從多數民主原則下真的對嗎?我們的子女,就常在這個原則下,繳了不少錢。 少數服從多數?優點在於:決策本身比較容易推動,也就是集體決策的技術手段;但當集體決策錯誤時,原先否定者仍一同承受錯誤決定的代價或後果。 如果少數要服從多數為定律,是否:博士(少數)要聽從碩士(多數)的意見?碩士(少數)要聽從學士(多數)的意見?學士(少數)要尊重小學生(多數)的看法?

如果少數要服從多數為定律,是否:當一個小女孩被五個惡少輪暴時要歡天喜地?當你一個人被五、六強盜搶劫時,要歡迎搶劫? 老山羊講啥笑話?這你也不懂?惡少和強盜都是非法的,怎能和「少數服從多數」民主原則相提並論?

北台商會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發出的台商(98)北字第38號函的說明二,有段話說:「...期各會員以少數服從多數之優良民主風度,勿再生枝節...」提到了少數服從多數之優良民主風度,原因是選舉問題。

我一路從「北台商會理監事的職責」 、「北台商會-會員大會的職權」、「北台商會-混淆的層級」、「北台商會-架空「會員大會」的問題條款」談下來,也舉出許多章程條款,目的只為証明關於選舉問題、報名費問題、選監委員問題、與選舉相關的理監事表決問題全部都是違反章程的,違反章程雖然不能說違法,但章程正是商會的共同契約,也是共同的內部法,所以在商會內部,是違法的。這麼說來,不就和違法的惡少強盜一樣,不可以和「少數服從多數」民主原則相提並論。

今天已經6月9日星期二,離選舉6月13日僅剩4天,但我們依然不知道選票是只列候選人呢,還是維持過去那樣把全體會員列名?

如果只列候選人,那麼,候選人如何排序?我們都沒見到商會的通知,但已知選票樣本已送台北文化辦事處備案。

說到送台北文化辦事處備案,那是不是承認北台商會還是受中華民國政府管轄?這樣的話,我可得研究研究中華民國的「人民團體法」。

剛剛接了一個電話,還是認為理事會比會員大會大。

還有人認為我不該亂發Email。其實很簡單,刪除即可。需要把事情鬧大嗎?平常你接到一封垃圾信,你怎麼處理?你會到處去投訴嗎?

這會兒有人給我訊息了:「人民團體法第18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決議,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你看理監事會位階大大呢?還是會員大會大?

北台商會-架空「會員大會」的問題條款

北台商會-架空「會員大會」的問題條款

章程裡有一個問題條款,他的原始條款是這樣:

柒、本會之組織:

  • 一、本會設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皆由理事中選出),理事九人,由會員無記名投票選舉理事及候補理事(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再由理事以無記名投票。以得票最多者當選會長,依序為副會長。

  • 二、本會設置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由會員以無記名投票選出。最多數者為監事長,次多數者為監事,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 三、本會得聘請顧問數人,經理事會提議名單決議通過後由會長聘任之。

  • 四、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二年,會長、副會長最多得以連任一次。會長任滿後得聘請為名譽會長。

  • 五、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下設行政組、外交組、財務組、文康組:由會長提報理事通過後任免之。祕書長及各組人員均親承會長之命令辦理會務。有關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此條共有五款。問題條款出在第五款。

我們現在只討論第五款。

第五款關於「混淆的層級」方面已經討論過了。 他把會員大會當作理事會的下屬層級,必須要提請會員大會修正。

重要的是:這個條文忽略了「迴避原則」。

第五款明列「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下設行政組、外交組、財務組、文康組;...祕書長及各組人員均親承會長之命令辦理會務。」我們以最低限度來算算看,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行政組一人、外交組一人、財務組一人、文康組一人,加上會長,總共七人,如果七人都是理事,不管理事是13席或15席,這七個人已佔有七席,會長需要擔心他的決定通不通過嗎?

即使七人中佔有五席理事二席監事,亦可以含糊的以「理監事會」表決通過。

而這正就是竭力架空「會員大會」的理由。

「會員大會」不容許被架空,「會員大會」必需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目前及過去的會長們,老山羊相信都是很公正的,但我們必須提防將來產生弊端,所以我們必須制約。

我們必須要求建立「迴避原則」。

第五款的「有關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固然不可能訂出「服務規則」,修正為「...由理事會訂定,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後,在會務工作人員同時亦為理監事狀況下, 仍然不可能訂出「服務規則」。

索性建請「會員大會」在本款之尾端增訂下列文字「惟現任會務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會理、監事,辭退職後滿一年始得參選。」

我希望紅字部分會讓所有會長都醒過來!!

為了本會好,為了不讓本會落入私人手中,希望所有會員鼎力支持,支持修正這條架空「會員大會」的問題條款。

我也知道,我提出這個案子,會產生很大的阻礙,會有人想方設法把我踢出商會,也會讓很多好朋友和我翻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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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8日 星期一

北台商會-混淆的層級

北台商會-混淆的層級

接連寫了「北台商會理監事的職責」「北台商會-會員大會的職權」,也接連明白列出「捌、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玖、本會理事會之職責」「拾、本會監事會之職責」,相互比較之下,終於搞明白:

  1. 會員大會依第捌條第一款選舉了理事、監事。
  2. 理事、監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3. 理事會選出會長、副會長。
  4. 監事會選出監事長。
  5. 第玖條第二款明訂「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6. 第玖條第五款明訂「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
  7. 因為理事會職權太大,所以第拾條第一款賦與監事會「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參照上述分析,我們知道了,原來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不是「理事會」,也不是「監事會」。

可是在章程第柒條第五款說:「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下設行政組、外交組、財務組、文康組:由會長提報理事通過後任免之。祕書長及各組人員均親承會長之命令辦理會務。有關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請注意這段文字:「...有關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這裡的「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發生了層級混淆。

「本會」指的是「會員大會」,應無疑義。

那麼怎可能「由會員大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不就變成理事會的位階高於會員大會嗎?

這應該是文字錯誤,有必要提請會員大會修正為:「...由理事會訂定,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這個錯誤造成「有關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歷經多時迄未訂定,因為一:位階不符。二:會員大會一年才兩次,理事會卻每月一次,怎麼可能讓會員大會「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這個條款當然應該提請「會員大會」修正,但慢點,這條款還有問題,要修一起修。

北台商會-會員大會的職權

北台商會-會員大會的職權

累不累啊,老山羊,怎麼沒完沒了的,我乖乖當個會員還不行啊?

靠!不行!你一定要了解!

會員大會由所有的會員組成,集合了眾人之力就形成一種權「力」,會員大會透過這種機制,行使權「力」。但他同時也被章程第拾壹條第三項制約。(三、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會員個人權利在第陸條:

陸、本會會員均有參與會務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會員有繳納會費及履行會議決議之義務。

但會員大會的權「力」在第捌條:

捌、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金額。

  • 三、議決會務之年度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 四、議決各種重要事項。

意思很明顯,會員的權利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透過會員大會執行權「力」。

所以,會員既然盡了繳費的義務就應該透過會員大會行使他的POWER,不要認為會員大會只是吃吃喝喝,愛去不去都沒關係;權利不在於吃吃喝喝,權利在於權力。

你看看,最嚴重的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不在理事會,是在會員大會!

由於會員大會具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的權力,所以關於怎樣選舉,怎樣進行程序,就只有會員大會能夠決定,選監委員的屬性是在規範如何選舉和如何進行的臨時組織,自然就屬於會員大會的職權。

這部分屬於會員大會的權「力」,決不是理監事會的職責,不能越俎代庖。故而,理監事如果越權表決,那麼這個表決無效!以法理觀點來看,一個無效的決定,被視為「當然無效」。

那麼,「嚴美麗」和「曾仲兆」的參選被選監委員和理監事會除名,選監委員和理監事會固須背負「非法剝奪」會員權益,其所表決的決定其實是無效的。

更有一點,這個「非法剝奪」事件,主因實出於備受非議「報名費」。

並不清楚選監委員如何成立,如出於理監事會推選,如前所述及「北台商會理監事的職責」一文所述,已確切證明理監事會無權推舉,選監委員是屬於「當然無效」的機關;如出於會員大會推舉,那也無權冒出一個「報名費」來,因為目前會員大會也只有「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金額。」這個權利。

不可以依照「四、議決各種重要事項。」就硬把「報名費」拗進來,這條的重點在於「議決」,不經「議決」,選監委員和理監事仍然不能硬把「報名費」拗進來。

備受非議「報名費」突如其然冒出來,撇開門檻論不談,答案只有一個,商會裡的財務出狀況了。

有人給我意見,說「憲法都能改了,還有甚麼不能改?」老山羊從善如流,寫完這篇文章立即就向商會提出「提案」。

1. 就選監委員的選舉問題,提案修訂「一、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這一段後面增加下列文字:「其選舉罷免辦法由理事會訂定,送交本大會通過後實施」。這一來,就可以修訂出一套「選罷法」,再請理事會在選罷法裡訂出一個合理合法的條文,及選舉實行票務事宜的選監小組。

2. 就財務問題,請會員大會依據「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金額。」修訂第拾貳條第二項「年費:暫定個人會員美金貳百元(USD200),公司行號會員美金参百元(USD300)。」各提升100USD,同時將「年費」正名為「常年會費」,或將「常年會費」正名為「年費」,施行日期定為「訂定之後生效」,也就是說,訂定後加入的會員依新費率繳交。

啊哈,老山羊寫提案去了!...

2009年6月7日 星期日

北台商會理監事的職責

北台商會理監事的職責

看到這標題,你一定會懷疑,理、監事的職責,不就是理、監事職責嗎?幹嘛再加上北台商會?

老 山羊人老了,講話不免囉嗦,先講這「北台商會」吧!北台商會指的是「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北部地區分會」簡稱「越南北部台灣商會」,這在「越南台灣商會聯 合總會北部地區分會章程」開宗明義第壹條說得清清楚楚,老山羊嫌他冗長,文字上就稱呼為「北台商會」,簡單明瞭,又可以偷懶少打幾個字,不亦快哉!

理、監事的職責,不就是理、監事職責嗎?幹嘛再加上北台商會?啊哈,答案很簡單,各地分會的章程多多少少都有不同,可不能隨便拿來套用。我老婆的老公和你老婆的老公,這老婆老公名稱是一樣地,但我老婆的老公和你老婆的老公絕對是不同人。

所以,北台商會理監事的職責,和別家多多少少是不一樣地,請勿套用。

北台商會理事的職責明列在第玖條。(不知道哪個,第九條就第九條,偏要搞第玖條來捉弄人。)

玖、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 一、審定會員之入會資格。

  •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 三、選舉會長及副會長、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 四、審查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預決算並追蹤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 五、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

  • 六、其他推動會務應辦事項。

  • 七、理事連續三次未出席或未派代表出席理事會,取消理事資格,並由候補理事遞補之。(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增訂)

翻遍全部章程,理事會的職責共有七項。也僅有這七項。

監事呢?監事的職責明列在第拾條。

拾、本會監事會之職責:

  •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 二、監督理事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 三、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 四、監事連續三次未出席或未派代表出席監事會,取消監事資格,並由候補監事遞補之。(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增訂)

監事的職責也只有四條,扣除第四項,其餘三項說的都是監察或監督,僅此而已。

假設這次選舉(第十屆理監事暨會長選舉)的「選務委員會」是由理監事推選,那麼,請睜開龍目仔細檢閱,理監事職責有哪一條說理監事可以推派「選務委員會」?(當作練習作業好啦!)

「老山羊,你老胡塗了,第玖條第六項言明理事會可依【其他推動會務應辦事項】,是可以適用的!」

老山羊我認為第玖條第六項「其他推動會務應辦事項」說的是「推動會務應辦事項」,「推動會務」和選派「選務委員會」有何相干?

好啦,你厲害,大家同意你說的,我少數服從多數,但這也只指理事會而已,和監事會可完全不相關,如果監事會竟然參加表決,又根據哪一條?

哎呀,逸出話題了,我只是想讓各位參選人多多了解理監事職責而已,以免像老山羊當年甚麼都不懂,就一頭栽進監事選舉了,回想起來,臉紅,臉紅紅...

2009年6月6日 星期六

壘球隊的立場

河内台商壘球隊,這個團體有人聽過,有人完全不知道。

河内台商壘球隊建立於越南台商會北部分會前會長賴燦賢先生。那時因為海防台商會已經建立壘球隊,想和河内來一場友誼賽。於是賴前會長在經費極度短缺下,從零到有,幾乎是空手成軍。創始目的除了要和海防隊每年進行友誼賽之外,也希望商會會員閒暇之餘,能有一個正當的活動。

河内台商壘球隊成軍之後所面臨的的嚴重挑戰,不是海防隊。那時在河內外商壘球隊還有日本、美國、加拿大、澳洲,河内台商壘球隊奮勇接受這種國際性的比賽。

當時叫做「世界業餘慢速壘球賽」。河内台商壘球隊嚴重缺乏經費,幸好獲得蔡寵恩先生、李國隆先生(如有漏報,煩請指正)贊助部分經費,及部分台商物料、飲料支援,2007/06/10因有海防隊強力火力支援下終於在河内日本學校一舉擊敗強敵日本隊,取得冠軍!

2007年河内台商壘球隊一度脫離北台商會,但球隊實在窮得要命,因為隊員多數係為個人,或公司職員,嚴重缺乏資金填補,領隊楊進益適逢個人困境,隊長古秉宏為維持球隊只好回歸北台商會。 這一年之中,隊員有數名理監事極力低調,甚至北台商會提案組織「樂樂球隊」,明知會導致資源分配而更陷入困境,亦在表決中支持同意。

資源分配的難題嚴重困擾隊員,同時北台商會為籌辦10月園遊會如火如荼,遭致壘球隊理事代表楊進益、曾仲兆、欒祖祺...等大力反對,死不死這三個人都是壘球隊,導致陳會長召集協商。

雖然球隊代表為了和諧接受協商,並受邀午餐,事後這一頓午餐便有核心人在外痛斥「不要臉,反對園遊會還敢吃。」(邀請協商是會長叫秘書處手機傳訊)(這個協商有點陷阱味道)

這個事件便一直延伸至今,球隊彷彿惹惱了一些人。所以下屆理監事選舉,首先祭出報名費的門檻,隨即放出「壘球隊壟斷選舉」「壘球隊員都不肯認桌」的耳語。接著便是更改選舉方式。

不管是不是有人企圖操控選舉或玩政治。但球隊無意涉入各派系紛爭,球隊只玩球不玩政治,球隊只想有一個健康的休閒活動。

鄭重聲明球隊的立場,請各位球員及商會會員諒解:

  1. 壘球隊隊員參選係個人行為。當選後依個人判斷進行會務。
  2. 壘球隊支援參選球員。壘球隊的支援僅限球員。
  3. 壘球隊員自由投票。

2009年6月5日 星期五

老婆的話-甚麼幣驅逐甚麼幣...

我的老婆是越南仔,祖籍中國廣東,死老廣以吃出名,凡是天上飛的、地上爬的、水裡游,只要是背部朝天,統統可以大快朵頤。據可靠人士稱:她還吃過幾隻烏龜哩!真可怕,萬一被吃入腹烏龜死不閉目,半夜在我頭上爬來爬去,可就不大好玩了。

老婆大人這吃,算吃成精了,但也可能眾牲畜冤孽纏身,頭腦上的邏輯就有點這個那個的。最明顯證明就在昨夜,就是昨天晚上啦,我被她纏到亂七八糟,一榻糊塗...

昨天晚上老人家我,也沒啥事可幹的,一上床就找周公問候。

「喂!你說奇怪不奇怪...」聽起來是老婆在說話,我趕緊和周老爺子告辭,立即打道回府。

「甚麼啊?」

「你看看這名單!」她手上拿著的的是:【報名參選本會第十屆理監事暨會長選舉】的名單。

「我要睡覺...」

「你看嘛!」

「不就選舉名單嗎,有啥好看...」

「SYM怎麼不見了?慶豐銀行、越台糖、新光,也都不見了!」

「他們沒繳錢啦。」

「你們台灣人不是很講形象嗎?」

「講形象?你講啥?我聽嘸啦...」

「團體總要有幾個有聲望的人或公司頂住,這是你說的。」

「我說過!」

「萬一台灣的團體或官員,跑來拜訪,結果接待的少了代表性人物,我們的團體就會很沒面子,對方也會很失望。這也是你說的。」

「樹啊!」

「如果有會員想加入,看到沒啥小,就會覺得這個會嘸啥小,他也會去找別的會,這也是你說的。」

「樹啊,我要睡覺...」

「不行!...那為什麼這些人都不見了?」

「他們沒繳錢!」

「沒繳錢?你就不能提名啊?」

「你沒搞錯吧?我是誰,我提名?」

「SYM、慶豐銀行、越台糖、新光、不肯幹,還有富邦啦、華南銀行啦、大亞啦、中國信託啦、第一銀行啦、越南精密啦、台信工業區、國泰人壽、台資工業區、台灣人壽那個林翰啦、海洋的東光啦...」

「喂喂喂,你有完沒完。」

「沒完!還有很多...這些都是小公司?他們沒錢?騙我啊...台灣的機關團體一來,看你們拿甚麼擺出來。他不報名,你就提名。」

「你不知道啦,」

「我怎麼不知道?哼哼哼,瞧不起人!」

「誰瞧不起人?我不敢!」

「我知道你不敢瞧不起人,...哼哼哼...設個門檻...小小房子大大門檻...害人跌倒...甚麼幣驅逐甚麼幣...」

「不是我...」

「都是你!你不會叫他們選舉時,像以前一樣,把所有會員列為被選舉人,管你報不報名,讓會員按照自己喜歡誰就選誰!...」

...這一夜,是我最漫長的一夜...

2009年6月4日 星期四

我有個提案

我有個提案:

對於即將在2009/06/13(周六)14:00於「湖畔酒店」6樓會議室召開第九屆第四次會員大會暨第九屆第二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我有個提案,並同時傳送到北台商會秘書處。

提案內容:

提案:修訂本會章程第拾壹條第四款內容,提請討論

提案人:楊進益

說明:

一、原條文內容為: 理監事會議每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員也歡迎參加列席,其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提請修正為:理、監事會議每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員也歡迎參加列席。理事會依本章程第玖條,監事會依本章程第拾條,分別執行職責。其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三、理由:原始條文很容易讓人搞混,遇有表決,就形成理監事一起表決,依本會章程理監事之職責應為相對性質,絕不會產生同一議題有相同立場,故應將該條文明確化,理事會表決理事會的事,監事會表決監事會的事。

2009年6月3日 星期三

會長也難為

說起來也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

話說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越南北部台商會發了一道公文,文件編號是「台商(98)北字第29號」。

這是一道轟動朝野的公文,主要是說:參加競選理監事的台商都必須繳納報名費,從200USD到1,000 USD不等,其功過是非倒是可以暫時不討論,留給後人仔細參詳。

這道公文第一條第 2項說:「會長及副會長之選舉,由新當選的13席理事分二次相互推選之;監事長由新當選的5位監事互推最高票者擔任之;本次選舉仍採複選票制,未圈選或圈選超過13票(不含)者,視同廢票。」

意思很明白,需要選舉13席理事、5位監事。

這應該是依據北商會章程第柒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計算所得應選人數。

到了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我們又收到了「台商(98)北字第45號」函文。

其說明第一條第12項指出「由選務委員會召集人宣佈15席理事、3席候補理事及5席監事、2席候補監事之當選名單。」

這條說的,需要選舉15席理事、5位監事。

13席理事變15席理事,

總該有人站出來說明白吧?

2009年6月2日 星期二

看攏嘸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2009/05/21)越南北部台灣商會發送台商(98)北字第40號函確認【第二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提案決議】內容略以:

提案一:討論并表决”第29號函有關報名參選本會第十屆理監事暨會長選舉增訂細則中, 參選會長需繳報名費1000USD、參選理監事需繳報名費200USD;以上所繳費用無論當選與否,均不退還,作為本屆選舉之籌備及相關支應經費並列入商會收支報表呈審。”之提案,言明【決議 : 以出席理監事中10票贊成過半數通過本會本(98)年4月30日台商(98)北字第29號函;並送6月13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追認。】

請注意:這個決議說明「並送6月13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追認」,也就是說,這個案子並沒有完成決定案,在未經「並送6月13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追認」之前,它還仍屬於妾身未明狀態。會員大會隨時都還可能認為它不近情理而將他否決。

可是,4天之後,到了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2009/05/25)越南北部台灣商會又發送台商(98)北字第42號函以「二、另陳理事建宇臨時提案:「...將已報名但尚未繳交報名費之4名會員補繳費日期推遲至5月22日下午17:00截止,逾期視同放棄參選資格,亦獲表決通過。」為由,竟將原已報名(但仍抗拒繳費)的【律有公司-嚴美麗】【VMEP公司-曾仲兆】刪除。

問題在於:陳理事建宇的提案建立在5月20日第21次理監事會提案一,如果該案不能獲得6月13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追認,甚至否決報名費,那麼,陳理事建宇的提案就完全無效。

只是,這麼一來,【律有公司-嚴美麗】【VMEP公司-曾仲兆】,就嘩啦一聲,莫名其妙的喪失了【被選舉權】?

按:越南北部台灣商會章程第陸條明文規定本會會員均有參與會務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最可惜是少了【律有公司-嚴美麗】【VMEP公司-曾仲兆】這兩個,就等於少了兩隻大喇叭,會員們的損失可就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