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商會-架空「會員大會」的問題條款
章程裡有一個問題條款,他的原始條款是這樣:
柒、本會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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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設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皆由理事中選出),理事九人,由會員無記名投票選舉理事及候補理事(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再由理事以無記名投票。以得票最多者當選會長,依序為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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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設置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由會員以無記名投票選出。最多數者為監事長,次多數者為監事,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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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得聘請顧問數人,經理事會提議名單決議通過後由會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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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二年,會長、副會長最多得以連任一次。會長任滿後得聘請為名譽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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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下設行政組、外交組、財務組、文康組:由會長提報理事通過後任免之。祕書長及各組人員均親承會長之命令辦理會務。有關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此條共有五款。問題條款出在第五款。
我們現在只討論第五款。
第五款關於「混淆的層級」方面已經討論過了。 他把會員大會當作理事會的下屬層級,必須要提請會員大會修正。
重要的是:這個條文忽略了「迴避原則」。
第五款明列「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下設行政組、外交組、財務組、文康組;...祕書長及各組人員均親承會長之命令辦理會務。」我們以最低限度來算算看,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行政組一人、外交組一人、財務組一人、文康組一人,加上會長,總共七人,如果七人都是理事,不管理事是13席或15席,這七個人已佔有七席,會長需要擔心他的決定通不通過嗎?
即使七人中佔有五席理事二席監事,亦可以含糊的以「理監事會」表決通過。
而這正就是竭力架空「會員大會」的理由。
「會員大會」不容許被架空,「會員大會」必需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目前及過去的會長們,老山羊相信都是很公正的,但我們必須提防將來產生弊端,所以我們必須制約。
我們必須要求建立「迴避原則」。
第五款的「有關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固然不可能訂出「服務規則」,修正為「...由理事會訂定,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後,在會務工作人員同時亦為理監事狀況下, 仍然不可能訂出「服務規則」。
索性建請「會員大會」在本款之尾端增訂下列文字「惟現任會務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會理、監事,辭退職後滿一年始得參選。」
我希望紅字部分會讓所有會長都醒過來!!
為了本會好,為了不讓本會落入私人手中,希望所有會員鼎力支持,支持修正這條架空「會員大會」的問題條款。
我也知道,我提出這個案子,會產生很大的阻礙,會有人想方設法把我踢出商會,也會讓很多好朋友和我翻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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