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8日 星期一

北台商會-會員大會的職權

北台商會-會員大會的職權

累不累啊,老山羊,怎麼沒完沒了的,我乖乖當個會員還不行啊?

靠!不行!你一定要了解!

會員大會由所有的會員組成,集合了眾人之力就形成一種權「力」,會員大會透過這種機制,行使權「力」。但他同時也被章程第拾壹條第三項制約。(三、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會員個人權利在第陸條:

陸、本會會員均有參與會務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會員有繳納會費及履行會議決議之義務。

但會員大會的權「力」在第捌條:

捌、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金額。

  • 三、議決會務之年度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 四、議決各種重要事項。

意思很明顯,會員的權利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透過會員大會執行權「力」。

所以,會員既然盡了繳費的義務就應該透過會員大會行使他的POWER,不要認為會員大會只是吃吃喝喝,愛去不去都沒關係;權利不在於吃吃喝喝,權利在於權力。

你看看,最嚴重的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不在理事會,是在會員大會!

由於會員大會具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的權力,所以關於怎樣選舉,怎樣進行程序,就只有會員大會能夠決定,選監委員的屬性是在規範如何選舉和如何進行的臨時組織,自然就屬於會員大會的職權。

這部分屬於會員大會的權「力」,決不是理監事會的職責,不能越俎代庖。故而,理監事如果越權表決,那麼這個表決無效!以法理觀點來看,一個無效的決定,被視為「當然無效」。

那麼,「嚴美麗」和「曾仲兆」的參選被選監委員和理監事會除名,選監委員和理監事會固須背負「非法剝奪」會員權益,其所表決的決定其實是無效的。

更有一點,這個「非法剝奪」事件,主因實出於備受非議「報名費」。

並不清楚選監委員如何成立,如出於理監事會推選,如前所述及「北台商會理監事的職責」一文所述,已確切證明理監事會無權推舉,選監委員是屬於「當然無效」的機關;如出於會員大會推舉,那也無權冒出一個「報名費」來,因為目前會員大會也只有「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金額。」這個權利。

不可以依照「四、議決各種重要事項。」就硬把「報名費」拗進來,這條的重點在於「議決」,不經「議決」,選監委員和理監事仍然不能硬把「報名費」拗進來。

備受非議「報名費」突如其然冒出來,撇開門檻論不談,答案只有一個,商會裡的財務出狀況了。

有人給我意見,說「憲法都能改了,還有甚麼不能改?」老山羊從善如流,寫完這篇文章立即就向商會提出「提案」。

1. 就選監委員的選舉問題,提案修訂「一、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這一段後面增加下列文字:「其選舉罷免辦法由理事會訂定,送交本大會通過後實施」。這一來,就可以修訂出一套「選罷法」,再請理事會在選罷法裡訂出一個合理合法的條文,及選舉實行票務事宜的選監小組。

2. 就財務問題,請會員大會依據「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金額。」修訂第拾貳條第二項「年費:暫定個人會員美金貳百元(USD200),公司行號會員美金参百元(USD300)。」各提升100USD,同時將「年費」正名為「常年會費」,或將「常年會費」正名為「年費」,施行日期定為「訂定之後生效」,也就是說,訂定後加入的會員依新費率繳交。

啊哈,老山羊寫提案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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