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8日 星期一

北台商會-混淆的層級

北台商會-混淆的層級

接連寫了「北台商會理監事的職責」「北台商會-會員大會的職權」,也接連明白列出「捌、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玖、本會理事會之職責」「拾、本會監事會之職責」,相互比較之下,終於搞明白:

  1. 會員大會依第捌條第一款選舉了理事、監事。
  2. 理事、監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3. 理事會選出會長、副會長。
  4. 監事會選出監事長。
  5. 第玖條第二款明訂「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6. 第玖條第五款明訂「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
  7. 因為理事會職權太大,所以第拾條第一款賦與監事會「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參照上述分析,我們知道了,原來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不是「理事會」,也不是「監事會」。

可是在章程第柒條第五款說:「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下設行政組、外交組、財務組、文康組:由會長提報理事通過後任免之。祕書長及各組人員均親承會長之命令辦理會務。有關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請注意這段文字:「...有關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這裡的「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發生了層級混淆。

本會」指的是「會員大會」,應無疑義。

那麼怎可能「由會員大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不就變成理事會的位階高於會員大會嗎?

這應該是文字錯誤,有必要提請會員大會修正為:「...由理事會訂定,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這個錯誤造成「有關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歷經多時迄未訂定,因為一:位階不符。二:會員大會一年才兩次,理事會卻每月一次,怎麼可能讓會員大會「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這個條款當然應該提請「會員大會」修正,但慢點,這條款還有問題,要修一起修。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