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2日 星期一

中國大陸家電下鄉之政策意涵與影響分析

§ 作  者: 張婷慈

§ 產出單位:資策會MIC

§ 產出領域:資訊家電

政策發展沿革

三省試點階段

中國大陸為全球最大家電生產及出口國,家電產品為其重要貿易順差來源,但也因此與歐、美等主要進口國頻頻發生貿易摩擦,遭課徵反傾銷稅等貿易制裁。從2007年以來,中國主要家電產品出口成長速度明顯下滑,根據中國海關統計,2007年前三季彩色電視機累計出口3,205萬台,較2006年同期大幅下降46.1%,加上中共於200710月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十七大)中提出「堅持擴大國內需求,特別是消費需求」的政策指導方針。因此,為促進中國經濟成長由出口拉動轉為內需推動,並減緩家電廠商因出口遇到瓶頸導致產能過剩,引發工廠倒閉或裁員,200712月中國財政部與商務部宣佈,將在山東、河南、四川及青島市等三省一市展開針對農村市場的「家電下鄉」補貼政策試點工作。

「家電下鄉」補貼政策是針對具有農民身份者購買家電下鄉產品,將比照廠商出口家電產品可獲得13%的出口退稅率,給予農民產品售價13%的直接補貼,其中由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納入補貼範圍的產品包括彩色電視機、冰箱(含冷櫃),及手機三類,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訂定產品限價及規格要求,符合規定之企業均可投標,得標後取得一年的有效資格。試點時間從200712月至20085月底,後延長至200812月底。14家得標廠商除韓商三星(Samsung)外,其餘海爾、長虹、康佳等皆為中國國產知名品牌。

擴大推廣階段

由於試點成效良好,2008年下鄉的家電產品已銷售350萬台,銷售額達50億元人民幣,試點的三省一市家電銷售量與2007年同期相比成長40%,成長率亦提高30%。因此200810月中國財政部與商務部制訂「家電下鄉推廣工作方案」,將家電下鄉實施範圍由三省一市,擴大至內蒙古、遼寧、大連、黑龍江、安徽、山東、青島、河南、湖北、湖南、廣西、重慶、四川、陝西等14個省(區、市),並將洗衣機納入補貼範圍,每戶每類補貼數量不得超過1台,實施時間統一為四年,試點的三省一市執行至201111月底,其他省(區、市)執行至201211月底。

由於在推廣階段取消招標產品必須為「國家免檢產品」的條件,使得眾多地方性中小品牌成功得標,外資如NokiaMotorolaLGPanasonic等亦在本次招標中有所斬獲,台資部分僅福建省捷聯電子的母集團-冠捷科技擁有台資背景。

全國實施階段

200811月中國國務院考量當前經濟形勢,決定在全國推廣家電下鄉,由財政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佈「關於全國推廣家電下鄉工作的通知」,規定其餘19(區、市)200921日起展開家電下鄉工作,實施時間至20131月底。經中國商務部初步估算,連續四年在全國農村實施家電下鄉,平均每年可增加農村家電銷售額超過1,500億元人民幣,實現下鄉的家電產品銷售近4.8億台,累計帶動消費約9,200億元人民幣。

在全國實施家電下鄉的招標結果中,首次有台資企業聲寶集團轉投資的天津新寶企業得標,取得「冰箱」的家電下鄉資格,其共有9款機型獲選,得標區域為北京、天津及河北。

200812月底中國國務院更進一步提出「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擴大將摩托車、電腦、熱水器(含太陽能、燃氣、電力類)和空調等四類產品列入家電下鄉政策補貼範圍,由各省(區、市)根據當地需求從中選擇二類為新增補貼項目。根據統計,共有20個省(區、市)選擇補貼摩托車、16個省(區、市)選擇電腦、18個省(區、市)選擇熱水器、8個省(區、市)選擇空調。另北京市以地方財政自行舉辦「地方家電下鄉」,除新增電腦及空調外,亦將熱水器及微波爐納入補貼範圍。

政策意涵

中國政府藉由「家電下鄉」,縮減城鄉差距,並加速整體經濟成長

根據中國國家統計局調查顯示,2007年中國大陸農村地區,彩色電視機的每百戶擁有量為94台、冰箱為26台、手機為78台、洗衣機為46台,電腦僅4台,家電普及率相較於城鎮,仍有廣大的成長空間。過去中國的家電產業主要以出口市場和國內城鎮市場為主,但隨著農村經濟改革深化,和各種富農政策的實施,農民的人均所得亦逐年提升。因此中國政府推出「家電下鄉」政策,目的在引導生產業者設計適合農民消費的家電產品,也增加通路業者開拓農村配銷和售後服務網路的誘因,藉以平衡城鄉差距外,亦可將農村潛在的消費需求轉化為實質購買力,為中國經濟提供成長動能。

節能環保與滿足農村特殊需求,成為中國家電廠商開拓內需新興市場的敲門磚

考量農民消費水準,家電下鄉產品有最高限價規定,加上中國政府對下鄉產品提出節能、環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明確要求,規定冰箱、洗衣機、熱水器能源效率達到中國國家標準中能效等級2級及以上,空調及電腦則要達到3級及以上;空調耐用年限需達10年以上,熱水器需達8年以上,並以是否將農村特殊需求納入考量做為評選廠商之最重要標準。在價格與功能限制下,家電廠商紛紛針對下鄉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海爾針對農村溫差大及電壓不穩,提供寬氣溫帶、寬電壓的「雙寬冰箱」,並具有低噪音、耐顛簸等特色;美菱推出日耗電量僅為0.29度的節能冰箱,減少農民用電成本負擔;三洋洗衣機特別對下鄉產品加裝防鼠板;廈華的彩色電視機則搭配圖文並茂的簡明使用手冊等。能夠迎合農民需求,才能在家電下鄉中將產品有效推廣。

影響分析

中國農村基礎建設不足將阻礙家電下鄉推行

中國政府力促家電下鄉的美意,其效果將被落後的基礎設施打折扣。農村的電價過高將使農民用電成本大增;電壓供應不穩定容易造成家電損壞;缺乏自來水供應而無法使用洗衣機;電信網路不通則手機無用武之地;公路等交通建設仍待提昇,無法讓摩托車出入。加上銷售據點分散、缺乏售後服務等問題,都將影響農民購買家電產品的意願。

中國家電產業將出現大者恆大趨勢

由於中國政府要求參與家電下鄉投摽廠商必須具備:(1)在所投標區域具有一定的市場銷售量,其生產、管理、物流等能力足以保障家電下鄉的實施;(2)投標業者須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具有24小時免費客服中心(Call Center);維修服務能力須覆蓋所投標省(區、市)所有鄉鎮,維修服務據點在每一個所投標省(區、市)的縣()覆蓋率不得低於90%(新疆、青海、西藏覆蓋率不得低於50%)等規定,使得廠商需花費較大成本佈建農村市場。加上節能產品的研發成本較高,使得中大型廠商在家電下鄉政策中較具優勢,而原先因城鎮市場遭大品牌佔據而深入農村市場的中小型廠商,在「家電下鄉」政策推行後生存及利潤空間勢必遭受擠壓。

大陸國產品牌已提前佈局「農村電腦」

從家電下鄉實施以來,「電腦下鄉」的實現時程就倍受廠商關注,加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CNNIC)報告顯示,截至200812月底,農村網民數量達5,262萬人,成長率為127.7%,農村網民的快速成長,使得農村成為城鎮市場飽和以來,擁有龐大潛力的電腦消費市場,廠商亦紛紛投入農村通路佈建及「農村電腦」開發,例如聯想執行「鄉鎮電腦普及計畫」,推出針對農村市場的1,499元人民幣、1,999元人民幣等不同價位電腦;海爾則與Intel合作推出針對農村用戶的「家家樂」電腦;方正在2009年將推出千強鎮拓展計畫,目標將產品推廣到2,500個鎮級市場。

資料提供者:陳明弘

2009年6月19日 星期五

召集令-壘球隊通告

點圖放大 代轉:壘球隊通告

通告人:古秉弘

內容:

2009年度春季聯賽決賽將於6/21(本星期日)正式開打,我隊將於原場地11:00與日本隊爭奪冠軍。

眾隊友務請於10:30到場熱身另歡迎自備啦啦隊提振士氣

現場備有高級免費便當及飲料。

釣魚台是我們的!

冠軍獎牌也還來!

台灣加油!

2009第一季決賽

2009/06/21(星期日)上午11:30第一季決賽,即將開打。

3個月來連續預賽後,台商河内壘球隊的對手日本侍隊、日產隊,終於要正式決戰。

日本侍,是越南日商壘球隊在越南總數18隊中拔得冠軍的最強隊,始終也是台商河内壘球隊的強勁對手,這次總決賽的重頭好戲,預料仍是台商河内壘球隊和日本侍隊傾力拼搏較勁。

日產隊,雖然是今年才初出茅廬,但團隊年紀輕,已在預賽中顯示不驕不餒性格,打擊防守日益精進,不容小覷。

台商河内壘球隊,以一敵二,絕對奮戰到底,有可能需要拆為二隊,在炎炎夏日之下保持體力才是決勝的不二法門。

歡迎各位台商先進蒞場聲援加油打氣,您的呼喊,是台商河内壘球隊的POWER。

點圖放大

左面是球場地圖(用滑鼠左鍵點圖就會放大)

2009年6月17日 星期三

壘球隊的感謝與展望

點圖放大 北台商會於2009/06/13的選舉中於結束了。

壘球隊所支持的人選,有的順利安打上壘,有的球飛出去了,不幸在一壘前被封殺出局。

但無論如何,大家辛辛苦苦冒著大熱天氣趕來投票,我們還是萬分感動。

所以,我代表壘球隊向大家表示最大感謝之意,心感恩!

選舉過了,一切都應該回復常態,想一想,這一屆應該怎麼作,才能讓大家獲得最大的利益。

提到利益,就有點銅臭氣。我們不是道學,我們是人,是凡人,凡人總是生活在「利、益」之中。

商會就是商業團體,商業就要講究利益。

有個故事說:一個台灣人和一個日本人分別作生意,最終台灣人一定贏日本人,兩個台灣人和兩個日本人分別作生意,最終日本人一定贏台灣人。

不必驚訝,台灣人的頭腦、手段真的是一流,以日本人頑固的性格,萬萬不是台灣人的敵手。可是台灣人勇於內鬥的性格比起日本人合作團結策略,到頭來台灣人還是要敗北的。

個人的奮鬥也許讓個人取得一時的利益,但在奮鬥過程中,辛苦過程絕對是日本人的數倍!到最終結局,鹿死誰手尚不可知。

點圖放大台商在越南,最大困難在於構築「供應鏈」,以使台商取得各項支援。而各個擁有這個資源者,往往將他視為私密,視壟斷資源為企業的獨家法寶,...這就是為何我在「北斗星」主網站免費為越南台商架構「168黃頁」的原因,「168黃頁」企圖讓大家自己登錄、自己去告訴大家你在生產甚麼?銷售甚麼?還容許你上傳你的Logo及產品圖片,如果您需求甚麼,只要給我一封Email,我就會以文章的方式代您公告給大家,可是,北斗星遭不明人是以不明原因竭力封殺,不讓北斗星曝光,所以我的兒子楊大任就自行代廠商key入資料,資料疏漏難免,可兩年來,竟無一家廠商入內自行修正。

最古怪的是,北斗星的5000會員,分析起來居然有一半以上是在中國,三分之一在台灣...這個結果讓我啼笑皆非,北斗星是為越南台商架構,會員卻殊少是越南台商。...

不提了...

壘球隊未來會有新的佈局,新的結構,也將會有壘球隊的網站,請大家拭目以待...

2009年6月16日 星期二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人員,指由社會團體聘僱,承辦各該團體會務、業務之人員。

第 4 條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之職稱,規定如下:

  • 一、全國性社會團體得置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組長、專員、組員、辦事員、雇員或其他適當職稱。
  • 二、省 (市) 級以下社會團體得置總幹事、副總幹事、秘書、組長、幹事、雇員或其他適當職稱。
  • 前項工作人員職稱、員額、健康、學歷、經歷、年齡及其他資格條件,由理事會訂定實施。
  • 社會團體聘僱工作人員,應由理事長依前項資格條件遴選,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5 條 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 6 條 社會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但於該理事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工作人員之解聘僱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8 條 專任工作人員之薪給支給基準、福利事項、保險、資遣、退休或撫卹等有關事項,由社會團體視其財務狀況由理事會訂定,提會員 (代表) 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 9 條 兼任或調用人員得經理事會通過酌支車馬費,其金額不得超過同級專任人員薪給之三分之一,其基準由各該團體訂定之。

第 10 條 工作人員之服務、差假勤惰、考核及獎懲等有關事項,由理事會訂定實施。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09年6月11日 星期四

人民團體法

人民團體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

第 二 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四 條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三、政治團體。

第 五 條 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得分級組織。

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應依本法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第 六 條 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第 七 條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

第 二 章 設立

第 八 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左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九 條 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

籌備會會議及成立大會,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 十 條 人民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第 十一 條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查備。

第 十二 條 人民團體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經織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三、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 三 章 會員

第 十三 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代表係指由會員單位推派或下級團體選派或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分區選出之代表;其權利之行使與會員同。

第 十四 條 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五 條 人民團體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六 條 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為一權。

第 四 章 職員

第 十七 條 人民團體均應置理事、監事,就會員 (會員代表) 中選舉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

一、縣 (市) 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省 (市) 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中央直轄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四、各級人民團體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各級人民團體均得置侯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 十八 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決議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第 十九 條 上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之代表。

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上級人民團體之代表,不限於該團體之理事、監事。

第 二十 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二十一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二十二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罷免之。

第 二十三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侯補理事、侯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四 條 人民團體依其章程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會務、業務。

第 五 章 會議

第 二十五 條 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 (會員代表) 。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 二十七 條 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 (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 (會員代會) 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二十八 條 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 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二十九 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侯補理事、侯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人民團體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 三十一 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侯補理事、侯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 三十二 條 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一人召集之。

第 六 章 經費

第 三十三 條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孽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三十四 條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

第 七 章 職業團體

第 三十五 條 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第 三十六 條 上級職業團體須其下一級團體通半數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三十七 條 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

下級職業團體應加入其上一級職業團體為會員。

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第 三十八 條 職業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八 章 社會團體

第 三十九 條 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第 四十 條 社會團體有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應加入其上級團體為會員。

第 四十一 條 社會團體選任職員之職稱及選任與解任事項,得於其章程另定之。但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第 四十二 條 社會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四十三 條 社會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第 九 章 政治團體

第 四十四 條 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

第 四十五 條 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為政黨:

一、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政黨,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

二、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者。

第 四十六 條 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政黨者,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並發給證書及圖記。

前條第二款之政黨,應於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前,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第四十六-1條 依前條規定備案之政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一、政黨備案後已逾一年。

二、所屬中央、直轄市、縣 (市) 民選公職人員合計五人以上。

三、擁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產。

前項政黨法人之登記及其他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公益社團之規定。

第 四十七 條 政黨以全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不得成立區域性政黨。但得設分支機構。

第 四十八 條 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之政黨,得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第 四十九 條 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

第 五十 條 政黨依法令有平等使用公共場地及公營大眾傳播媒體之權利。

第 五十-1 條 政黨不得在大學、法院或軍隊設置黨團組織。

第 五十一 條 政治團體不得收受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之捐助。

第 五十二 條 內政部設政黨審議委員會,審議政黨處分事件。

政黨審議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第 十 章 監督與處罰

第 五十三 條 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不予許可;經許可設立者,廢止其許可。

第 五十四 條 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十五 條 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逾六個月未成立者,廢止其許可。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第 五十六 條 人民團體因組織區域之調整或其他原因有合併或分立之必要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合併或分立。

第 五十七 條 人民團體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五十八 條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許可。

四、解散。

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前項移送,應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情事,始得為之。

第 五十九 條 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二、破產者。

三、合併或分立者。

四、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者。

五、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解散者。

前項第四款於政黨之解散不適用之。

第 六十 條 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亦同。

第 六十一 條 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

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亦同。

第 六十二 條 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收受捐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捐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六十三 條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十一 章 附則

第 六十四 條 (刪除)

第 六十五 條 (刪除)

第 六十六 條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六十七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北部地區分會章程

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北部地區分會章程

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五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訂

壹、名稱:本會定名為:【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北部地區分會】簡稱:【北部分會】。

貳、宗旨:本會以協助在越南之台商拓展投資與越南之經貿關係加強與增進會員福利為宗旨。

参、本會會址(暫定如上)。

肆、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會員在越南合法之爭取與維護。

二、關於會員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與聯繫。

三、關於會員同業糾紛調處及合資經營糾紛之協助調查。

四、關於會員公益及同樂事項舉辦。

五、關於會員困難之協助解決。

伍、本會會員資格:以年滿二十歲之國人在越南投資經營,無犯罪紀錄之個人及公司行號得申請會員。

陸、本會會員均有參與會務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會員有繳納會費及履行會議決議之義務。

柒、本會之組織:

一、本會設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皆由理事中選出),理事九人,由會員無記名投票選舉理事及候補理事(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再由理事以無記名投票。以得票最多者當選會長,依序為副會長。

二、本會設置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由會員以無記名投票選出。最多數者為監事長,次多數者為監事,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三、本會得聘請顧問數人,經理事會提議名單決議通過後由會長聘任之。

四、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二年,會長、副會長最多得以連任一次。會長任滿後得聘請為名譽會長。

五、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下設行政組、外交組、財務組、文康組:由會長提報理事通過後任免之。祕書長及各組人員均親承會長之命令辦理會務。有關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捌、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之年度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四、議決各種重要事項。

玖、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入會資格。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會長及副會長、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四、審查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預決算並追蹤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五、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

六、其他推動會務應辦事項。

七、理事連續三次未出席或未派代表出席理事會,取消理事資格,並由候補理事遞補之。(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增訂)

拾、本會監事會之職責: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督理事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四、監事連續三次未出席或未派代表出席監事會,取消監事資格,並由候補監事遞補之。(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增訂)

拾壹、會議:

一、本會大會每年召開二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議決之。

二、臨時會員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五分之ㄧ會員以上要求,或監事會函請招集時招集之。

三、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理監事會議每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員也歡迎參加列席,其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拾貳、經費及會計:

一、本會經費如下:

1.入會費:會員入會時,個人會員入會費美金壹佰元(USD100),公司行號會入會費美金貳佰元(USD200)。

2.年費:暫定個人會員美金貳百元(USD200),公司行號會員美金参百元(USD300)。

3.會員捐助費,由理事會負責決定。

4.基金及孳息:前項基金及滋息應設專戶儲存,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動支。

二、本會經費之支出應由會長與負責會計之職員連名簽署支票之。

三、本會繳會費時間為每年自元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逾期得予停權,不得參加本會議或當選為理監事,且不得享受本會一切權益。(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增修)

拾参、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制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總結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收支對照表及財產目錄。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輔導機關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核備。

拾肆、本會解散或撤銷,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入個人或私人所有,應歸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拾伍、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備案,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新會員除應繳入會公司行號會員US$200或個人會員US$100之外,年費繳費的計算方式為上半年入會者繳年費的100%,在下半年入會者繳年費的50%。)

會費可直接繳至本會會所37 Van ho 2 Street,Hanoi或匯進本會帳戶

戶名:The Council of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 in Vietnam,Northern Branch

銀行:Chinfon Commercial Bank- Hanoi Branch- 14 Lang Ha。hanoi

帳號:美金:2311-13-00878 越幣:2311-00-01080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名  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民國 97 年 08 月 04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係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而言。

前項會員代表,係指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分區選出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第 3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除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外,應於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辦理。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不得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辦理。

第 4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前項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並不得再作限制名額之主張。

第 5 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更換時亦同。

前項會員 (會員代表) 名冊所列之會員 (會員代表) 如無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者,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

第 6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如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得移列於報告事項之後討論事項之前舉行。

第 7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應使用選舉票,其格式分為下列三種並應載明團體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等,由各該團體理事會 (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 擇一採用:

一、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者。

二、按應選出名額劃定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三、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前項第三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或由會員 (會員代表) 向所屬團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 (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 決議提名補足之。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人民團體之罷免票應載明團體名稱、職稱及年月日等,並將全體被聲請罷免人姓名印入罷免票,由罷免人圈選之。

人民團體之選舉票、罷免票格式如附式 (一) (二) (三) (四) (五) 。

第 8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應由各該團體依前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並於蓋用各該團體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或由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許可設立中之團體蓋用籌備會戳記及由召集人簽章。

人民團體之選舉票或罷免票,無法依前項規定蓋用圖記或簽章時,經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選出會員(會員代表)一人協同會議主席共同簽章者,亦生效力。人民團體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其選舉票或罷免票,無法依第一項規定蓋用圖記或簽章時,經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選出理事或監事一人協同會議主席共同簽章者,亦生效力。

第 9 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 (會員代表) 因故不能出席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參加選舉或罷免時,得以書面委託各該團體之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 (會員代表) 之委託。在職業團體,其委託出席人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會員(會員代表) 如有類別之限制者,應委託其同一類別之會員 (會員代表)出席。

前項委託出席人數及親自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簿所列者為準。

會員 (會員代表) 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出席後,如本人親自出席會議,應以書面終止委託並辦理簽到後行使本人之權利。分區選舉會員代表時,其委託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職業團體如非以集會方式分區選舉會員代理者不得委託。

第 10 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 (會員代表) 親自或受委託出席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時,應在簽到簿上簽到,並出示身分證明,經與會員 (會員代表) 名冊核對無誤後,領取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佩掛進入會場。

前項出席證與委託出席證應區分顏色印製,分別書明會員 (會員代表) 姓名及委託人姓名,並按簽到先後次序編號。

第 11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發選舉或罷免票前應由會議主席或其指定人員說明選舉或罷免之名稱、職稱、應選出名額、或被聲請罷免人姓名、選舉或罷免方法、無效票之鑑定及選務工作人員之職責等有關選舉或罷免注意事項,並由選舉人或罷免人互推或由會議主席指定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各若干人,辦理監票、發票、唱票及記票事宜。

第 12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於發票前主席應宣佈停止辦理簽到,並報告出席人數及投票截止時間後,由發票員開始發票。

第 13 條 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開始時,會議主席得宣佈與選舉或罷免無關之人員暫離會場。

第 14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應設置投票匭,經監票員檢查後,當場封閉。

第 15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各選舉人或罷免人應憑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親自領取選舉票或罷免票一張。選舉人或罷免人應親自在指定之場所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並親自投入票匭。

選舉人或罷免人因不識字或身體障礙致無法圈寫時,得請求監票員、會議推定之代書人或本人指定之人,依該選舉人或罷免人之意旨,代為圈寫。

第 16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出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視情節提經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當場宣佈取銷其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並應於會議紀錄中敘明: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者。

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或罷免人圈投選舉票或罷免票者。

四、集體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或將已圈寫之票明示他人者。

五、未依前條規定圈投者。

第 17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應以集中開票為原則。但如選舉票或罷免票過多時,得分組開票,再行彙計各被選舉人或被聲請罷免人實得總票數。

第 18 條 選舉票或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無效:

一、未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辦理者。

二、圈寫 (含塗改) 之被選舉人總計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或連記額數者;或在罷免票上圈「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種者。

三、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但被選舉人或被聲請罷免人如有二人以上同姓名,由選舉人或罷免人在其姓名下註明區別者,不在此限。

四、所圈寫之被選舉人或被聲請罷免人姓名與會員 (會員代表) 名冊不符者。

五、所圈地位不能辨別為何人或「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者。

六、圈寫後經塗改者。

七、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者。

八、用鉛筆圈寫者。但採電腦計票作業者,不在此限。

九、在選舉票或罷免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十、將選舉票或罷免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十一、簽名、蓋章或捺指模者。

十二、將選舉票或罷免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十三、不加圈寫,完全空白者。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如屬部分性質者,當場由會議主席會同全體監票員認定該部分為無效。認定有爭議時,由會議主席與全體監票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第 19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如在同一選舉票上,對同一被選舉人書寫二次以上者,以一票計算。

第 20 條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選出後,應於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 召集之,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召集人召集,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最多數之理事、監事或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監事召集之。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召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時一併通知。但依法令或章程規定,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出席之會員 (會員代表) ,不得於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

經當選之全體理事、監事同意在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且全數出席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限制。

第 21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均得為當選人。

前項當選人,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

第 22 條 人民團體之被選舉人依照法令或章程規定應受不得連任之限制者,不得當選。

第 23 條 人民團體有限制連任之規定者,其現任理事、監事如因會員 (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而解職,同時又以另一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加入該團體者,在改選或補選時,仍應受不得連任之限制。應受連任限制之理事或監事,不得當選為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

第 24 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修改章程在法定名額內增加理事、監事名額時,其增加之名額,應先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後,如有缺額,再辦補選。

第 25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

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聲明放棄當選。

第 26 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 (會員代表) ,如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第 27 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出缺時,應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經遞補後,如理事、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 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但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六個月者,得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依章程規定或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28 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 (會員代表) ,如一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之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者,應具有二個以上選舉權或罷免權,但被選舉權仍以一個為限。

第 29 條 人民團體如有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者,該團體會員選派之每一會員代表,其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應與個人會員同。

第 30 條 人民團體選舉之當選名額,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受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之限制者,應按其應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分別計算之。如遇有缺額遞補時,應以同類之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

第 31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開始前,出席人如未提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其選舉或罷免應隨該會議之合法而有效;如提出此項動議,應清查在場人數,須足法定出席人數時,方可開始選舉或罷免。但在場之人均無異議時,原動議人得於清查結果宣布前收回之。

第 32 條 (刪除)

第 33 條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屆期仍未完成改選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 34 條 上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如限由下級人民團體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者,其當選之職位,應隨其在下級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之喪失而喪失。

第 35 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前項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36 條 人民團體之通訊選舉,應由各該團體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按全體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以掛號郵寄選舉票,不得遺漏,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之。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

前項選舉票應載明寄回截止時間。

第 37 條 通訊選舉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後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後,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

第 38 條 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會員代表)。

第 39 條 通訊選舉票如未以掛號寄回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第 40 條 人民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前項分區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 41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並由會議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布選舉或罷免結果。但如發覺選舉或罷免有違法舞弊之嫌者,會議主席得會同監票員宣布將票匭加封,並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對前項宣布之選舉或罷免結果有異議者,出席之選舉人、被選舉人、罷免人或被罷免人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並應於三日內 (以郵戳為憑) 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核辦。未出席或出席未當場表示異議或逾期提出異議者,於事後提出異議,均不予受理。

選舉人對分區選舉會員代表之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持人提出,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轉報主管機關核辦,事後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第 42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所有選舉或罷免票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團體名稱、屆次、職稱、選舉或罷免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會議主席及監票員會同驗簽後,交由各該團體妥為保管,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自行銷毀之。

第 43 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結果揭曉後三十日內,應由各該團體造具當選人簡歷冊或被罷免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44 條 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准其辭職,並於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

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

當選同一職務,經辭職之理事、監事,不得退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以書面放棄遞補者,不得保留其候補身分。

第 45 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但國際性社會團體章程另有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從其規定。

第 46 條 人民團體之原選舉人對於所選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非經就位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不得罷免。

第 47 條 罷免案應擬具罷免聲請書,敘述理由,經原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方得向該團體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 48 條 人民團體如查明罷免聲請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該團體提出罷免聲請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簽署人申請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收到該聲請書之日起五日內退還,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 49 條 人民團體於收到罷免聲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聲請書影本,通知被聲請罷免人在收到影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團體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答辯書影本應由被聲請罷免人副知主管機關。

第 50 條 罷免聲請書影本送達被聲請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被聲請罷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送達,或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難依前項方式送達者,人民團體得將罷免聲請書刊登新聞紙,並自最後刊登日之翌日起,視為已送達被聲請罷免人。

第 51 條 人民團體應在被聲請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截止日期後之十五日內,由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召開被聲請罷免人原當選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經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罷免,未達三分之二者為否決罷免。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不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或其本人為被聲請罷免人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其他理事、監事召集之。

第 52 條 人民團體之罷免案,經召集會議,因未達法定人數流會者,應視為否決罷免。

第 53 條 人民團體因罷免案舉行會議時,應將罷免聲請書及答辯書同時分發各出席人,並當場宣讀。

第 54 條 罷免案如經否決,在本任期內對同一被聲請罷免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第 55 條 人民團體之罷免案,在未提出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全體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應得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應由會議主席徵詢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撤銷。

被聲請罷免人出席會議時,不得擔任該會議主席。

第 5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

適不適用人民團體法?

我的朋友在電話中說:「...至於你要提案,本來會員就可以提案,但你的提案太雜,雖然有些觀點很可笑,理事的位階本來就比會員高,...」

「我說的是會員大會,...」

「理事會位階比會員大會高!...你明天有空來一下,我們想把你的提案整合一下!...」

理事會位階比會員大會高!?

台灣人民團體的章程大多數依據「人民團體法」作成,我匆匆忙忙去把人民團體法找出來,結果找到了:

第 十八 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決議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聽說,把一份都沒經「會員大會」議決的選票都已經送台北文化辦事處備案了。

這份選票的候選人號碼,都沒經過抽籤,聽說排序依照繳報名費次序排列,...

先說說,送台北文化辦事處備案這一點,

既然送台北文化辦事處備案,那麼,是不是需要接受中華民國政府管轄?

那麼,可不可以承認必須依照「人民團體法」規範?

如果接受中華民國政府管轄,就必須接受「人民團體法」的規範。

那麼,我還要去找出來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的【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台北文化辦事處在外就代表主管機關,如果要申訴,申訴對象就是台北文化辦事處。

適不適用人民團體法?

垃圾信

我的朋友在電話中說:「...有一些人到我這裡來,說你亂發Email,這些Email址,不能給你亂發信,請你節制一點...你愛在你的部落格怎樣發表都是你家的事,我也不能干涉,但請你不要亂發信...」

有甚麼意見歡迎點「北斗星-咖啡座」這個Logo,會連到我的部落格,在每篇文章的下面可以點選意見,就可以進去發表了。

如不能顯示,請按這裡...這個連結可以直接在部落格上看這篇文章。

垃圾信的處理很簡單:

1. 按一下如不想收信,請按這裡...,會出現一個寫信的對話框,受信人和主旨都幫你寫好了,空白內文可以一個字都不寫,直接按「傳送」,我會馬上刪除您的Email址,您永遠不會收到我的信了。

2.如果您使用的是Microsoft Office Outlook,在我的信件上,按一下滑鼠右鍵,出現跳出選項, 選取垃圾郵件,會再出現一個下拉清單,選擇:「新增寄件者至封鎖的寄件者清單」。ok,從今以後我的信件就會變成垃圾信。

3.如果您使用的是類似google的Web mail,麻煩您先在我的信前面打勾,然後按一下「回報為垃圾郵件」。這樣就可以了,多數 Web mail的垃圾郵件並不會加入使用者使用量,一般約一個月,就會自動清除,請不要擔心。

其實,雖然我發了許多信,但我從不發有毒的檔案和色情照片,發信之前都已經掃瞄過了。

最主要目的有二:

一、既然要選舉,不能說沒有選舉企圖,商會的監事功能一直都沒有正常運作,反而變成操弄者的橡皮圖章,我必須把這種狀況扭轉過來,不能再讓人動不動就宣稱「理監事表決通過」;這沒道理,監事「監察」理事會,盯著理事有沒有不法,有沒有發揮功能,怎麼會和理事會就同一議題站在同一立場表決呢?這太怪異了!所以我必須跳出來選,要選監事、要選監事長!才會有力量監督,錢怎麼用的?事情怎麼辦的?合不合法?提案增加「年費」是在開玩笑,只想讓大家明白,增加年費您都不答應了,莫名其妙的增加一個「報名費」,你應該答應嗎?

二、北斗星-咖啡座 是一個新闢的部落格,我的基地在北斗星,這是大家熟門熟路的。目前北斗星-咖啡座操作上雖不滿意,但速度蠻快的。北斗星-咖啡座 需要打宣傳,不用這種方式宣傳,也真沒辦法,誰叫我窮。第一階段宣傳的Email對象當然是北台商會的會員朋友們,這也本著家醜不外楊心態,不想讓外人知道家裡在亂搞。我手上還有幾個分會的Email,本來預定在第二階段的,也就是選舉以後。第三階段是泰國和馬來亞台商,日本就有點傷腦筋,搞不清狀日本台商會怎麼區分。最後才是其他國家和北斗星五千多個會員。

說起北斗星,也是一肚子米田。這個網站用很大的空間架在美國,一年費用超過2000USD,架設之前,和我的朋友商量好了,商會只需負擔每年國際網址費用10USD,其他網路空間,網路維護,網頁管理平台全都由我免費負責,這部分的密碼我決不交出來,因為我怕他交給越南職員,越南職員自稱甚麼都會,其實甚麼都不會,會把網站搞砸。我會做出一個容易上傳資料的平台,讓他可以讓職員上傳資料。而這個網站的廣告收益歸我,所謂廣告收益,不過是在網頁夾入Google的廣告。原始計畫這網站會有一組郵件伺服器,讓每個會員使用自有的Email地址,譬如這樣:user@ctcvn.org , 每個會員也給他100M空間架設公司網站,然後在商會主網站把他們連結起來,形成一個供應鏈。這供應鏈一旦形成,對協助台商發展非常有用。

誰知道「吃西瓜半夜返症」,過兩三天,叫人傳話給我說:「網站的事就別提了,誰知道你要利用台商會名義搞甚麼鬼?」氣得我把已繳費申請的網站,臨時申請成168vn.net,架設了北斗星網站。

可能以為Google的廣告收益會很大吧!會,但要五六年後,每天點Google的廣告超過10萬筆才有可能。...

陳年往事

昨天忽然有個人打電話給我。他曾是我在越南奮鬥的生死兄弟。

他忽然提起我的舊日往事。

說是舊日往事,其實時間並不很長。以舊曆年算起來,那應該是前年年底尾牙的事了。

那個尾牙,商會在湖畔酒店聚餐。餐後的餘興節目是摸彩活動。

那時我個人經濟極端困難,還不知道這個年能不能度過去。儘管很困難,老婆還是想盡辦法買了一台微波爐,加上家裡還有一台沒用過的瓦斯爐,包裝一下,就送到商會捐為摸彩獎品,老婆說:「怎麼說,你都還是商會理事啊!」

由於我和兒子楊大任都是商會會員,當然應該送兩份禮物,讓大家高興高興。

既然是摸彩,兩父子當然也可以摸彩。

不幸有兩個大獎竟然分別被兩父子抽中了!

那是前總會長李天柒提供的一台29吋LG電視機和楊先生贊助的一台冰箱。

抽中之後,完全沒想要再捐出來,我只是個理事、兒子只是一般會員。其實沒甚麼資格再捐出來。

冰箱送給楊大任的女朋友,電視送給胡志明老婆家裡。

一向都是這樣,以前有抽中過幾台微波爐,台商朋友有想要想換的都行,幾台DVD機,也送給需要的台商朋友,有一台好像是送給了陳建宇副秘書長的中國職員良妹,還有一張機票是賴前會長募來的,航空公司耍賴不能用,作廢了。

電話裡說:「...像那時,你抽中兩個大獎,當年就拒繳會費...」

抽不抽中甚麼跟甚麼,我從沒放在心上,一時之間,我就愣住,愣愣的想著我到底抽中了人家甚麼,讓人家這麼在意?

連抽獎摸彩都會讓人永遠記掛著...不知道要怎麼說...

和老婆討論了一夜,才搞清楚,摸過甚麼採,甚麼時候摸到,送給誰了,...

就因為經濟出狀況,所以沒繳會費。我這個人哪,不允許人家代繳費用的。

去年一整年,我幾乎就淡出了。即使如蔡前會長、李國隆副會長,盛情邀情,呼喝著:「怕甚麼,我有認桌,來吃我的。」

都還是自尊心作祟,很怕被人罵不要臉,很怕被人惡意的說:「誰叫你來的?」,就是不願出席。

我一直都還是很窮的,熬到了4月底才「拿自己錢」繳費...

即使我想選個甚麼,也沒能力請人家呷飯...

參選監事,唉,你以為我想?

4月底我去報名時,看到沒人要選監事,覺得不大像樣,就慫恿許源秝一起登記,好不好也要撐撐北台商會的面子。

只是沒想到,這次選舉會變成這樣,運作到這種你死我活程度...

連發個Email都會有人放話...

2009年6月9日 星期二

北台商會-少數服從多數

北台商會-少數服從多數

所謂的少數服從多數,應該發生在有正當、合理性且在符合公平原則之下的情況才適用,在不大傷害多數及少數的狀況下,以少數服從多數的處理方式來解決事情,的確是簡單許多,但前提是以不侵害所有人的利益為原則(包含多數及少數人)。

案例:某校某班要求學生繳交某種名義費用,甲生要求需有用途項目清單,告以多數班代表已經同意,依少數服從多數民主原則,你必須繳交該筆費用。甲生只好如數繳交,但她永遠不明白,這筆費用的項目用途,以及是否應該繳?在少數服從多數民主原則下真的對嗎?我們的子女,就常在這個原則下,繳了不少錢。 少數服從多數?優點在於:決策本身比較容易推動,也就是集體決策的技術手段;但當集體決策錯誤時,原先否定者仍一同承受錯誤決定的代價或後果。 如果少數要服從多數為定律,是否:博士(少數)要聽從碩士(多數)的意見?碩士(少數)要聽從學士(多數)的意見?學士(少數)要尊重小學生(多數)的看法?

如果少數要服從多數為定律,是否:當一個小女孩被五個惡少輪暴時要歡天喜地?當你一個人被五、六強盜搶劫時,要歡迎搶劫? 老山羊講啥笑話?這你也不懂?惡少和強盜都是非法的,怎能和「少數服從多數」民主原則相提並論?

北台商會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發出的台商(98)北字第38號函的說明二,有段話說:「...期各會員以少數服從多數之優良民主風度,勿再生枝節...」提到了少數服從多數之優良民主風度,原因是選舉問題。

我一路從北台商會理監事的職責」 、「北台商會-會員大會的職權、「北台商會-混淆的層級」、「北台商會-架空「會員大會」的問題條款」談下來,也舉出許多章程條款,目的只為証明關於選舉問題、報名費問題、選監委員問題、與選舉相關的理監事表決問題全部都是違反章程的,違反章程雖然不能說違法,但章程正是商會的共同契約,也是共同的內部法,所以在商會內部,是違法的。這麼說來,不就和違法的惡少強盜一樣,不可以和「少數服從多數」民主原則相提並論。

今天已經6月9日星期二,離選舉6月13日僅剩4天,但我們依然不知道選票是只列候選人呢,還是維持過去那樣把全體會員列名?

如果只列候選人,那麼,候選人如何排序?我們都沒見到商會的通知,但已知選票樣本已送台北文化辦事處備案。

說到送台北文化辦事處備案,那是不是承認北台商會還是受中華民國政府管轄?這樣的話,我可得研究研究中華民國的「人民團體法」。

剛剛接了一個電話,還是認為理事會比會員大會大。

還有人認為我不該亂發Email。其實很簡單,刪除即可。需要把事情鬧大嗎?平常你接到一封垃圾信,你怎麼處理?你會到處去投訴嗎?

這會兒有人給我訊息了:「人民團體法第18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決議,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你看理監事會位階大大呢?還是會員大會大?

北台商會-架空「會員大會」的問題條款

北台商會-架空「會員大會」的問題條款

章程裡有一個問題條款,他的原始條款是這樣:

柒、本會之組織:

  • 一、本會設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皆由理事中選出),理事九人,由會員無記名投票選舉理事及候補理事(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再由理事以無記名投票。以得票最多者當選會長,依序為副會長。

  • 二、本會設置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由會員以無記名投票選出。最多數者為監事長,次多數者為監事,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 三、本會得聘請顧問數人,經理事會提議名單決議通過後由會長聘任之。

  • 四、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二年,會長、副會長最多得以連任一次。會長任滿後得聘請為名譽會長。

  • 五、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下設行政組、外交組、財務組、文康組:由會長提報理事通過後任免之。祕書長及各組人員均親承會長之命令辦理會務。有關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此條共有五款。問題條款出在第五款。

我們現在只討論第五款。

第五款關於「混淆的層級」方面已經討論過了。 他把會員大會當作理事會的下屬層級,必須要提請會員大會修正。

重要的是:這個條文忽略了「迴避原則」。

第五款明列「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下設行政組、外交組、財務組、文康組;...祕書長及各組人員均親承會長之命令辦理會務。」我們以最低限度來算算看,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行政組一人、外交組一人、財務組一人、文康組一人,加上會長,總共七人,如果七人都是理事,不管理事是13席或15席,這七個人已佔有七席,會長需要擔心他的決定通不通過嗎?

即使七人中佔有五席理事二席監事,亦可以含糊的以「理監事會」表決通過。

而這正就是竭力架空「會員大會」的理由。

「會員大會」不容許被架空,「會員大會」必需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目前及過去的會長們,老山羊相信都是很公正的,但我們必須提防將來產生弊端,所以我們必須制約。

我們必須要求建立迴避原則」。

第五款的「有關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固然不可能訂出「服務規則」,修正為「...由理事會訂定,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後,在會務工作人員同時亦為理監事狀況下, 仍然不可能訂出「服務規則」。

索性建請「會員大會」在本款之尾端增訂下列文字「惟現任會務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會理、監事,辭退職後滿一年始得參選。

我希望紅字部分會讓所有會長都醒過來!!

為了本會,為了不讓本會落入私人手中,希望所有會員鼎力支持,支持修正這條架空「會員大會」的問題條款。

我也知道,我提出這個案子,會產生很大的阻礙,會有人想方設法把我踢出商會,也會讓很多好朋友和我翻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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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8日 星期一

北台商會-混淆的層級

北台商會-混淆的層級

接連寫了「北台商會理監事的職責」「北台商會-會員大會的職權」,也接連明白列出「捌、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玖、本會理事會之職責」「拾、本會監事會之職責」,相互比較之下,終於搞明白:

  1. 會員大會依第捌條第一款選舉了理事、監事。
  2. 理事、監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3. 理事會選出會長、副會長。
  4. 監事會選出監事長。
  5. 第玖條第二款明訂「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6. 第玖條第五款明訂「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
  7. 因為理事會職權太大,所以第拾條第一款賦與監事會「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參照上述分析,我們知道了,原來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不是「理事會」,也不是「監事會」。

可是在章程第柒條第五款說:「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下設行政組、外交組、財務組、文康組:由會長提報理事通過後任免之。祕書長及各組人員均親承會長之命令辦理會務。有關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請注意這段文字:「...有關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這裡的「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發生了層級混淆。

本會」指的是「會員大會」,應無疑義。

那麼怎可能「由會員大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不就變成理事會的位階高於會員大會嗎?

這應該是文字錯誤,有必要提請會員大會修正為:「...由理事會訂定,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這個錯誤造成「有關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歷經多時迄未訂定,因為一:位階不符。二:會員大會一年才兩次,理事會卻每月一次,怎麼可能讓會員大會「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這個條款當然應該提請「會員大會」修正,但慢點,這條款還有問題,要修一起修。

北台商會-會員大會的職權

北台商會-會員大會的職權

累不累啊,老山羊,怎麼沒完沒了的,我乖乖當個會員還不行啊?

靠!不行!你一定要了解!

會員大會由所有的會員組成,集合了眾人之力就形成一種權「力」,會員大會透過這種機制,行使權「力」。但他同時也被章程第拾壹條第三項制約。(三、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會員個人權利在第陸條:

陸、本會會員均有參與會務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會員有繳納會費及履行會議決議之義務。

但會員大會的權「力」在第捌條:

捌、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金額。

  • 三、議決會務之年度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 四、議決各種重要事項。

意思很明顯,會員的權利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透過會員大會執行權「力」。

所以,會員既然盡了繳費的義務就應該透過會員大會行使他的POWER,不要認為會員大會只是吃吃喝喝,愛去不去都沒關係;權利不在於吃吃喝喝,權利在於權力。

你看看,最嚴重的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不在理事會,是在會員大會!

由於會員大會具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的權力,所以關於怎樣選舉,怎樣進行程序,就只有會員大會能夠決定,選監委員的屬性是在規範如何選舉和如何進行的臨時組織,自然就屬於會員大會的職權。

這部分屬於會員大會的權「力」,決不是理監事會的職責,不能越俎代庖。故而,理監事如果越權表決,那麼這個表決無效!以法理觀點來看,一個無效的決定,被視為「當然無效」。

那麼,「嚴美麗」和「曾仲兆」的參選被選監委員和理監事會除名,選監委員和理監事會固須背負「非法剝奪」會員權益,其所表決的決定其實是無效的。

更有一點,這個「非法剝奪」事件,主因實出於備受非議「報名費」。

並不清楚選監委員如何成立,如出於理監事會推選,如前所述及「北台商會理監事的職責」一文所述,已確切證明理監事會無權推舉,選監委員是屬於「當然無效」的機關;如出於會員大會推舉,那也無權冒出一個「報名費」來,因為目前會員大會也只有「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金額。」這個權利。

不可以依照「四、議決各種重要事項。」就硬把「報名費」拗進來,這條的重點在於「議決」,不經「議決」,選監委員和理監事仍然不能硬把「報名費」拗進來。

備受非議「報名費」突如其然冒出來,撇開門檻論不談,答案只有一個,商會裡的財務出狀況了。

有人給我意見,說「憲法都能改了,還有甚麼不能改?」老山羊從善如流,寫完這篇文章立即就向商會提出「提案」。

1. 就選監委員的選舉問題,提案修訂「一、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這一段後面增加下列文字:「其選舉罷免辦法由理事會訂定,送交本大會通過後實施」。這一來,就可以修訂出一套「選罷法」,再請理事會在選罷法裡訂出一個合理合法的條文,及選舉實行票務事宜的選監小組。

2. 就財務問題,請會員大會依據「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金額。」修訂第拾貳條第二項「年費:暫定個人會員美金貳百元(USD200),公司行號會員美金参百元(USD300)。」各提升100USD,同時將「年費」正名為「常年會費」,或將「常年會費」正名為「年費」,施行日期定為「訂定之後生效」,也就是說,訂定後加入的會員依新費率繳交。

啊哈,老山羊寫提案去了!...

2009年6月7日 星期日

北台商會理監事的職責

北台商會理監事的職責

看到這標題,你一定會懷疑,理、監事的職責,不就是理、監事職責嗎?幹嘛再加上北台商會?

老 山羊人老了,講話不免囉嗦,先講這「北台商會」吧!北台商會指的是「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北部地區分會」簡稱「越南北部台灣商會」,這在「越南台灣商會聯 合總會北部地區分會章程」開宗明義第壹條說得清清楚楚,老山羊嫌他冗長,文字上就稱呼為「北台商會」,簡單明瞭,又可以偷懶少打幾個字,不亦快哉!

理、監事的職責,不就是理、監事職責嗎?幹嘛再加上北台商會?啊哈,答案很簡單,各地分會的章程多多少少都有不同,可不能隨便拿來套用。我老婆的老公和你老婆的老公,這老婆老公名稱是一樣地,但我老婆的老公和你老婆的老公絕對是不同人。

所以,北台商會理監事的職責,和別家多多少少是不一樣地,請勿套用。

北台商會理事的職責明列在第玖條。(不知道哪個,第九條就第九條,偏要搞第玖條來捉弄人。)

玖、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 一、審定會員之入會資格。

  •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 三、選舉會長及副會長、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 四、審查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預決算並追蹤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 五、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

  • 六、其他推動會務應辦事項。

  • 七、理事連續三次未出席或未派代表出席理事會,取消理事資格,並由候補理事遞補之。(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增訂)

翻遍全部章程,理事會的職責共有七項。也僅有這七項。

監事呢?監事的職責明列在第拾條。

拾、本會監事會之職責:

  •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 二、監督理事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 三、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 四、監事連續三次未出席或未派代表出席監事會,取消監事資格,並由候補監事遞補之。(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增訂)

監事的職責也只有四條,扣除第四項,其餘三項說的都是監察或監督,僅此而已。

假設這次選舉(第十屆理監事暨會長選舉)的「選務委員會」是由理監事推選,那麼,請睜開龍目仔細檢閱,理監事職責有哪一條說理監事可以推派「選務委員會」?(當作練習作業好啦!)

「老山羊,你老胡塗了,第玖條第六項言明理事會可依【其他推動會務應辦事項】,是可以適用的!」

老山羊我認為第玖條第六項「其他推動會務應辦事項」說的是「推動會務應辦事項」,「推動會務」和選派「選務委員會」有何相干?

好啦,你厲害,大家同意你說的,我少數服從多數,但這也只指理事會而已,和監事會可完全不相關,如果監事會竟然參加表決,又根據哪一條?

哎呀,逸出話題了,我只是想讓各位參選人多多了解理監事職責而已,以免像老山羊當年甚麼都不懂,就一頭栽進監事選舉了,回想起來,臉紅,臉紅紅...

2009年6月6日 星期六

壘球隊的立場

河内台商壘球隊,這個團體有人聽過,有人完全不知道。

河内台商壘球隊建立於越南台商會北部分會前會長賴燦賢先生。那時因為海防台商會已經建立壘球隊,想和河内來一場友誼賽。於是賴前會長在經費極度短缺下,從零到有,幾乎是空手成軍。創始目的除了要和海防隊每年進行友誼賽之外,也希望商會會員閒暇之餘,能有一個正當的活動。

河内台商壘球隊成軍之後所面臨的的嚴重挑戰,不是海防隊。那時在河內外商壘球隊還有日本、美國、加拿大、澳洲,河内台商壘球隊奮勇接受這種國際性的比賽。

當時叫做「世界業餘慢速壘球賽」。河内台商壘球隊嚴重缺乏經費,幸好獲得蔡寵恩先生、李國隆先生(如有漏報,煩請指正)贊助部分經費,及部分台商物料、飲料支援,2007/06/10因有海防隊強力火力支援下終於在河内日本學校一舉擊敗強敵日本隊,取得冠軍!

2007年河内台商壘球隊一度脫離北台商會,但球隊實在窮得要命,因為隊員多數係為個人,或公司職員,嚴重缺乏資金填補,領隊楊進益適逢個人困境,隊長古秉宏為維持球隊只好回歸北台商會。 這一年之中,隊員有數名理監事極力低調,甚至北台商會提案組織「樂樂球隊」,明知會導致資源分配而更陷入困境,亦在表決中支持同意。

資源分配的難題嚴重困擾隊員,同時北台商會為籌辦10月園遊會如火如荼,遭致壘球隊理事代表楊進益、曾仲兆、欒祖祺...等大力反對,死不死這三個人都是壘球隊,導致陳會長召集協商。

雖然球隊代表為了和諧接受協商,並受邀午餐,事後這一頓午餐便有核心人在外痛斥「不要臉,反對園遊會還敢吃。」(邀請協商是會長叫秘書處手機傳訊)(這個協商有點陷阱味道)

這個事件便一直延伸至今,球隊彷彿惹惱了一些人。所以下屆理監事選舉,首先祭出報名費的門檻,隨即放出「壘球隊壟斷選舉」「壘球隊員都不肯認桌」的耳語。接著便是更改選舉方式。

不管是不是有人企圖操控選舉或玩政治。但球隊無意涉入各派系紛爭,球隊只玩球不玩政治,球隊只想有一個健康的休閒活動。

鄭重聲明球隊的立場,請各位球員及商會會員諒解:

  1. 壘球隊隊員參選係個人行為。當選後依個人判斷進行會務。
  2. 壘球隊支援參選球員。壘球隊的支援僅限球員。
  3. 壘球隊員自由投票。

2009年6月5日 星期五

老婆的話-甚麼幣驅逐甚麼幣...

我的老婆是越南仔,祖籍中國廣東,死老廣以吃出名,凡是天上飛的、地上爬的、水裡游,只要是背部朝天,統統可以大快朵頤。據可靠人士稱:她還吃過幾隻烏龜哩!真可怕,萬一被吃入腹烏龜死不閉目,半夜在我頭上爬來爬去,可就不大好玩了。

老婆大人這吃,算吃成精了,但也可能眾牲畜冤孽纏身,頭腦上的邏輯就有點這個那個的。最明顯證明就在昨夜,就是昨天晚上啦,我被她纏到亂七八糟,一榻糊塗...

昨天晚上老人家我,也沒啥事可幹的,一上床就找周公問候。

「喂!你說奇怪不奇怪...」聽起來是老婆在說話,我趕緊和周老爺子告辭,立即打道回府。

「甚麼啊?」

「你看看這名單!」她手上拿著的的是:【報名參選本會第十屆理監事暨會長選舉】的名單。

「我要睡覺...」

「你看嘛!」

「不就選舉名單嗎,有啥好看...」

「SYM怎麼不見了?慶豐銀行、越台糖、新光,也都不見了!」

「他們沒繳錢啦。」

「你們台灣人不是很講形象嗎?」

「講形象?你講啥?我聽嘸啦...」

「團體總要有幾個有聲望的人或公司頂住,這是你說的。」

「我說過!」

「萬一台灣的團體或官員,跑來拜訪,結果接待的少了代表性人物,我們的團體就會很沒面子,對方也會很失望。這也是你說的。」

「樹啊!」

「如果有會員想加入,看到沒啥小,就會覺得這個會嘸啥小,他也會去找別的會,這也是你說的。」

「樹啊,我要睡覺...」

「不行!...那為什麼這些人都不見了?」

「他們沒繳錢!」

「沒繳錢?你就不能提名啊?」

「你沒搞錯吧?我是誰,我提名?」

「SYM、慶豐銀行、越台糖、新光、不肯幹,還有富邦啦、華南銀行啦、大亞啦、中國信託啦、第一銀行啦、越南精密啦、台信工業區、國泰人壽、台資工業區、台灣人壽那個林翰啦、海洋的東光啦...」

「喂喂喂,你有完沒完。」

「沒完!還有很多...這些都是小公司?他們沒錢?騙我啊...台灣的機關團體一來,看你們拿甚麼擺出來。他不報名,你就提名。」

「你不知道啦,」

「我怎麼不知道?哼哼哼,瞧不起人!」

「誰瞧不起人?我不敢!」

「我知道你不敢瞧不起人,...哼哼哼...設個門檻...小小房子大大門檻...害人跌倒...甚麼幣驅逐甚麼幣...」

「不是我...」

「都是你!你不會叫他們選舉時,像以前一樣,把所有會員列為被選舉人,管你報不報名,讓會員按照自己喜歡誰就選誰!...」

...這一夜,是我最漫長的一夜...

2009年6月4日 星期四

我有個提案

我有個提案:

對於即將在2009/06/13(周六)14:00於「湖畔酒店」6樓會議室召開第九屆第四次會員大會暨第九屆第二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我有個提案,並同時傳送到北台商會秘書處。

提案內容:

提案:修訂本會章程第拾壹條第四款內容,提請討論

提案人:楊進益

說明:

一、原條文內容為: 理監事會議每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員也歡迎參加列席,其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提請修正為:理、監事會議每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員也歡迎參加列席。理事會依本章程第玖條,監事會依本章程第拾條,分別執行職責。其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三、理由:原始條文很容易讓人搞混,遇有表決,就形成理監事一起表決,依本會章程理監事之職責應為相對性質,絕不會產生同一議題有相同立場,故應將該條文明確化,理事會表決理事會的事,監事會表決監事會的事。

2009年6月3日 星期三

090603-09_48_開會通知

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03日 文號:台商(98)北字第48號

開會通知

  • 正 本:全體會員

  • 副 本: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暨各分會、台灣事務委員會、蔡創會長寵恩、賴名譽會長燦賢、張前會長錦良。

  • 主 旨:召開本會第九屆第四次會員大會、第二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暨辦理第十屆理監事、會長、監事長選務事宜,請 查照。

  • 説 明:

  1. 本會謹訂於2009/06/13(周六)14:00假「湖畔酒店」6樓會議室(地址:23 NGOC KHANH Tel:04- 38350111)召開第九屆第四次會員大會暨第九屆第二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16:45進行第十屆理監事暨會長、監事長選舉程序。

  2. 18:30在1樓餐廳舉辦例行會員餐會及六月份慶生會,敬請踴躍參加。

  3. 本次會議欲提案者,請先將資料彙提秘書處憑辦。

  4. 請各會員確於06/12前回傳(04-37845896)出席與否?俾便作業。

會長 陳耀奎(已簽署)

會長也難為

說起來也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

話說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越南北部台商會發了一道公文,文件編號是「台商(98)北字第29號」。

這是一道轟動朝野的公文,主要是說:參加競選理監事的台商都必須繳納報名費,從200USD到1,000 USD不等,其功過是非倒是可以暫時不討論,留給後人仔細參詳。

這道公文第一條第 2項說:「會長及副會長之選舉,由新當選的13席理事分二次相互推選之;監事長由新當選的5位監事互推最高票者擔任之;本次選舉仍採複選票制,未圈選或圈選超過13(不含)者,視同廢票。

意思很明白,需要選舉13席理事、5位監事

這應該是依據北商會章程第柒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計算所得應選人數。

到了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我們又收到了「台商(98)北字第45號」函文。

其說明第一條第12項指出「由選務委員會召集人宣佈15席理事、3席候補理事及5席監事、2席候補監事之當選名單。」

這條說的,需要選舉15席理事、5位監事

13席理事15席理事,

總該有人站出來說明白吧?

090525-09-42-相關事宜

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文號:台商(98)北字第42號

受文者 : 本會全體會員

副 本: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蔡創會長寵恩、賴名譽會長燦賢及張前會長錦良。

主 旨: 本會會員報名參選下(第十)屆理監事暨會長、監事長相關事宜,請 查照!

說 明:

  1. 本會本(98)年5月20日召開之第二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通過有關4月30日所發第29號函「…參選會長需繳報名費1000USD、參選理監事需繳報名費200USD…以5月15日17:00為報名截止日…」。

  2. 另陳理事建宇臨時提案:「…將已報名但尚未繳交報名費之4名會員補繳費日期推遲至5月22日下午17:00截止,逾期視同放棄參選資格」,亦獲表決通過。

  3. 5月22日17:30經統計本會最終報名參選有效之會員有19名選理事、7名選監事,名單詳附件,將依規定登載於6月13日第二次會員大會的選舉公告中,請 參閱!

會長 陳耀奎

090525_09_44-國際藝術村

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文號:台商(98)北字第44號

正 本: 全體會員

副 本: 駐胡志明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主 旨: 台北縣板橋市「435國際藝術村」駐村藝術家遴選案,請 查照!

說 明:

一、據駐胡志明辦事處轉知:板橋市為與國際都市進行文化藝術交流,俾提昇為具國際視野的創新都市,擬定於2009/05/01至06/14接受申請並遴選出6位具視覺與表演等藝術創作滿3年以上之國內外藝術家,於2009/08/01至12/31進駐板橋市「435國際藝術村」;該市並提供獲選者免費住宿、工作室及每個月1萬台幣的生活津貼,詳情請參閱附件之遴選計畫。

二、板橋市公所文化課洽詢電話:00886-2-29601601及信箱bcoaw@banciao.gov.tw

090527_09_45-選務事宜

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文號:台商(98)北字第45號共2頁 受文者:本會全體會員

副 本: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

主 旨:本會下(第十)屆理監事暨會長、監事長選務事宜,請 查照!

說 明:

  • 一、本(98)年5月26日18:30假「湖畔酒店」1樓包廂臨時召集11位理監事及相關會務幹部餐聚討論旨述選務事宜,決議如下:
  1. 由蔡創會長寵恩、賴名譽會長燦賢及尤監事長傳枝(兼選務委員會召集人)3人擔任臨時選務糾紛仲裁組。
  2. 由於目前僅會員黃德修報名參選下屆會長,較無爭議,故選監工作準則採從寬認定原則。
  3. 會員出席之身分依據:持有出席證或授權委託書,兩份文件由秘書處快遞送達各會員。
  4. 會員未帶出席證出席,可現場補發,代理出席,若未攜帶授權委託書,其代理身分是否確定,由仲裁組議決。
  5. 會員僅限接受1會員授權委託出席及行使會員權利,公司會員若委由同公司非會員之人員代理出席並行使權利,除須有授權委託書外,另需有同公司之身分證明(如名片等),若有疑義,由仲裁組議決。
  6. 以宣布開始領票為會員出席本次大會報到之截止時間。
  7. 選票必須有選務委員會召集人加蓋商會印章始生效;依報到會員人數領票並宣佈與實際總領票數是否相符。
  8. 由欒祖祺及江昱儒2位理事負責領票事宜。
  9. 由巫俊德、蘇鵬展、顏憲富及曾仲兆4位理事負責唱票及記票事宜。
  10. 由朱景彬及嚴家奇2位監事負責監票。
  11. 設理事及監事2個票櫃,並以顏色區分選票及票櫃;投錯票櫃,視同廢票。
  12. 由選務委員會召集人宣佈15席理事、3席候補理事及5席監事、2席候補監事之當選名單。
  13. 由15位新任理事推選出新任會長及副會長;由5位監事推選出新任監事長。
  14. 由監察人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鄭副代表振裁公佈新任會長、副會長及監事長。
  15. 有關本次選務若有未盡事宜由選務委員會議決。
  • 二、 出席本(26)日臨時討論會人員計有:蔡創會長寵恩、陳會長耀奎、李副會長國隆、曹副秘書長保麟、嚴家奇、朱景彬及廖文生3位監事;欒祖祺、王照淵、巫俊德、陳慶隆、蘇鵬展及江昱儒6位理事。

會長 陳耀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