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日 星期二

看攏嘸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2009/05/21)越南北部台灣商會發送台商(98)北字第40號函確認【第二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提案決議】內容略以:

提案一:討論并表决”第29號函有關報名參選本會第十屆理監事暨會長選舉增訂細則中, 參選會長需繳報名費1000USD、參選理監事需繳報名費200USD;以上所繳費用無論當選與否,均不退還,作為本屆選舉之籌備及相關支應經費並列入商會收支報表呈審。”之提案,言明【決議 : 以出席理監事中10票贊成過半數通過本會本(98)年4月30日台商(98)北字第29號函;並送6月13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追認。】

請注意:這個決議說明「並送6月13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追認」,也就是說,這個案子並沒有完成決定案,在未經「並送6月13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追認」之前,它還仍屬於妾身未明狀態。會員大會隨時都還可能認為它不近情理而將他否決。

可是,4天之後,到了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2009/05/25)越南北部台灣商會又發送台商(98)北字第42號函以「二、另陳理事建宇臨時提案:「...將已報名但尚未繳交報名費之4名會員補繳費日期推遲至5月22日下午17:00截止,逾期視同放棄參選資格,亦獲表決通過。」為由,竟將原已報名(但仍抗拒繳費)的【律有公司-嚴美麗】【VMEP公司-曾仲兆】刪除。

問題在於:陳理事建宇的提案建立在5月20日第21次理監事會提案一,如果該案不能獲得6月13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追認,甚至否決報名費,那麼,陳理事建宇的提案就完全無效。

只是,這麼一來,【律有公司-嚴美麗】【VMEP公司-曾仲兆】,就嘩啦一聲,莫名其妙的喪失了【被選舉權】?

按:越南北部台灣商會章程第陸條明文規定本會會員均有參與會務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最可惜是少了【律有公司-嚴美麗】【VMEP公司-曾仲兆】這兩個,就等於少了兩隻大喇叭,會員們的損失可就大了!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