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3日 星期日

沁陽8村民被「掛牌示眾」 政府有錯為何不道歉

錯了,就應該道歉。這是最起碼的道理,更是法治政府的應有之義,並不需要繁瑣的理論來論證,沁陽市有關官員的硬拗,只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讓自己更被動。


兩年前,河南沁陽市的8名村民舉報村支書涉嫌經濟問題,之後他們在公捕大會上被「掛牌示眾」,並被沁陽市法院以誹謗罪判刑。他們上訴後案件重審又被加刑。去年8月,中央領導做出批示,案件被撤銷。(『新京報』5月13日)

但他們還沒有得到自己的正義:去年在出獄時,是以「取保候審」的名義,村民被要求寫「悔過書」,村民索性不出獄,結果又被連拉帶拽、簇擁著走出了監獄;之後,政府願意補錢了事,但不是國家賠償,而是「補償」,所以村民至今拒領。最關鍵的是,他們希望政府認錯道歉,但一直沒等來。

幾位農民用自己樸素的方式,捍衛著一個更樸素的道理:錯了,就應該認錯道歉!

首先,為自己的錯誤賠禮道歉,這是政府承擔責任的法定形式,是不容回避的。4月29日人大剛剛修訂的『國家賠償法』第35條明確規定,所有該法涉及的政府損害公民人身權利,致公民精神損害的行為,都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相較于現行的『國家賠償法』,新法擴大了政府賠禮道歉的範圍,這是立法反映公民權利意識進步的必然。所以農民們要求政府認錯,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於法有據。政府機關的法律意識不能落在公民後面。「抹稀泥」式的減免學雜費、送油送米等,無法規避政府的法定責任———向公民道歉,也要成為政府重塑公信的起點。

其次,程序問題不能成為不道歉的藉口。

本案始於當地司法機關錯誤地把本應自訴的「誹謗罪」當成公訴案處理,違法地抓捕了8位村民,並且利用「公捕大會」羞辱了他們,最終還 兩次做出有罪的錯誤判決。在中央領導批示之後,案子被公安機關撤銷,檢方也撤回了起訴。今年1月12日,公安部還向全國通報了這起「錯案」。這是個「錯案」,毫無疑問。

沁陽市政法委副書記呂兆國向媒體解釋說:「我們程序上肯定錯了,但實體上有沒有錯,法院並沒有最終判決,不好說。」這個道理似是而非。

本案被撤銷時,程序上正處於焦作市中院撤銷沁陽法院原判,發回重審過程中。去年9月,村民接到了市法院同意檢察院撤訴的 裁定書和釋放證明,上書原因為「取保候審」。今年5月10日,沁陽檢察院給出的理由是:沒見過撤訴理由是「錯案」的文書,所以檢察院無法認定案子是錯案, 據刑訴法,撤案理由也沒「錯案」這一條款。

如此一來,一個鐵定的錯案,就變成法院、檢察院都不能認定的「糊塗案」了。之前把自訴的誹謗案 辦成公訴案的檢察院,忽然「嚴格執法」了。的確『刑事訴訟法』沒有「錯案」這一款,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351條明確規定:檢察院發現不存在犯罪 事實、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很明顯「不存在犯罪事實」、「不應當追究」的案子,就是「錯案」,當然要撤案。撤案理由不是「錯案」,又是什麼呢?退一萬步說,案子撤訴在程式上不能認定為「錯案」,但能認定為「取保候審」嗎?

錯了,就應該道歉。這是最起碼的道理, 更是法治政府的應有之義,並不需要繁瑣的理論來論證,沁陽市有關官員的硬拗,只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讓自己更被動。


沁陽8村民被「掛牌示眾」政府有錯為何不道歉
牛牛123456   於2010-05-14 16:11:43 上帖

沁陽8村民被「掛牌示眾」 政府有錯為何不道歉
來源: 新京報 作者: 黑格二 發佈日期:( 2010-05-14 )
作者:黑格二
轉貼自:三農論壇
轉貼日期:201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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