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討紅利案終審判決
投資180萬元已獲660萬元仍主張10%股權
神木法官入股煤礦討要紅利案終審敗訴
本報榆林(陝西)5月28日電 記者:台建林
陝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就神木縣法院法官張繼峰入股煤礦討分紅一案作出了終審判決,判決駁回張繼峰的訴訟請求。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張繼峰與陳旺榮系同學關係,2005年初陳旺榮因資金短缺讓張繼峰在其經營的宋家溝煤礦投資入股。2005年2月23日,張繼峰入股180萬元。2005年7月,陳旺榮以幹部不能入股為由提出讓張繼峰退股,經協商雙方達成口頭退股協定,約定陳旺榮給付張繼峰退股款及利潤共計360萬元,因陳旺榮不能當即給付,雙方約定在2006年、2007年分兩次付清。
2006年3月2日,張繼峰收到陳旺榮的退股款180萬元。
2007年2月11日,張繼峰第二次收到陳旺榮的退股款180萬元。因當時入股收據張繼峰未找到,陳旺榮未能收回該條據。2007年7月25日,陳旺榮將煤礦出賣給馮增鵬。
陳旺榮以張繼峰在其困難時給予過幫助,又於2008年3月1日給張繼峰300萬元。
後張繼峰在電話中要求陳旺榮在宋家溝煤礦給其留股20-30萬元,陳旺榮稱其股份全部轉讓,張繼峰也不能再入股。為此,張繼峰認為其繼續持有股份提起訴訟,請求陳旺榮給付2007年後的分紅款並確認其在 宋家溝煤礦享有10%的股份。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繼峰身為一名法官,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關於禁止公務員、法官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明確規定,投資入股煤礦系違法行為。且張繼峰在2005年7月與陳旺榮已達成口頭退股協定,並分別於2006年、2007年兩次收取了陳旺榮給付的退股款360萬元,張繼峰出具的收據中亦載明系返還款,證明退股協議已經實際履行。
再從張繼峰提供的其與陳旺榮的通話記錄也能印證張繼峰在煤礦中已無股份。
因此,陳旺榮上訴認為張繼峰已退股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由於陳旺榮在原審審理時既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也未到庭陳述案件事實,原審法院根據張繼峰提供的證據認定其持有股份的事實,顯系錯誤。
張繼峰入股投資煤礦的行為本已違反法律規定,其在達成口頭退股協議並全額領取了退股款及利潤後,為追求更多的利潤提起訴訟,更屬錯誤,其請求分紅和確認股份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楊建)
原名:法官討紅利案終審轉勝為敗 入股180萬已獲660萬
來源:法制日報
發表日期:2010年05月29日02:18
轉貼自:搜狐新聞
轉貼日期:20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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