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恭祝 泰皇八十二聖壽暨泰國台商總會長盃慢速壘球國際邀請賽
競 賽 規 程
一、 宗 旨: 泰皇聖壽之日,舉辦 『2009年恭祝 泰皇聖壽慢速壘球國際邀請賽』,今年恭逢泰皇八十二聖壽,邀請賽將擴大舉辦以球會友增進各隊之情誼。
二、指 導 單 位 : 中華民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泰華文教服務中心、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三、主 辦 單 位 : 泰國台灣商會聯合總商會、泰國台商慢速壘球聯盟
四、協 辦 單 位 : 泰國台灣會館、北攬台商聯誼會、春武里台商聯誼會、曼谷台商聯誼會、拉加邦台商聯誼會、吞武里台商聯會、北區萬磅台商聯誼會、泰國慢速壘球聯盟、泰國台商青年會。
五、活 動 日 期 : 2009年12月12、13日
六、活 動 地 點:泰國BANGKOK PATANA壘球場
七、報 名 方 法 : 保證金新台幣五千元整,依規定參加開幕典禮後無息退還
八、比 賽 規 則: 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7-2009慢速壘球規則
九、比 賽 用 球: 採用大會認定標準比賽用球
十、比 賽 球 棒: 參賽隊伍一律使用泰國台商慢速壘球聯盟所提供ASA認證合格球棒
十一、比賽方式: 採分組循環,取分組一二名晉級決賽
十二、獎勵辦法: 團體獎項: 設冠軍(球員15名獎盃一座)、亞軍、季軍 獎盃一座。個人獎項:全壘打王 / MVP
十三、領隊會議 : 時間2009年 12月 11日 ( PM :18 : 00 ~~ 20 : 00 )
十四、組隊規定:
(1.) 每隊限報25名球員,凡球員重複報名,經查屬實,則取消該員之參賽資格。
(2.) 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
十五、服裝規定:
(1.) 上半身請各隊統一服裝,須有背號;違者不得上場比賽。禁穿鋼釘鞋若比賽中發現有 球員穿鋼釘鞋,裁判將請該球員立即換下,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2.) 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十六、注意事項:
(1.) 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失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 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其後面之比賽依相關規定仍可出賽。
(3.) 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所有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
(4.) 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隊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5.) 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6.) 球員證件以泰國台商慢速壘球聯盟所提供之球員證一一驗證。
(7.) 比賽球隊須在賽程時間前半小時前與大會記錄組人員報到,並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前半小時前必須前提交大會。若球賽如有提前結束,大會將提前開賽該下場球賽。
(8.) 球賽遲到超過十分鐘,導致比賽隊伍空跑無球可打不能比賽或棄權時,沒收保證金充為比賽經費。
(9.) 開幕典禮 : 2009年12月13日上午10 :00 BANGKOK PATANA壘球場,各球隊至少六人以上 (服裝整齊)參加,否則視為缺席,沒收保證金充作比賽經費。
(10.) 除非大會另行通知,所有賽程進行大會印製之(秩序冊)為依據 。
十七、比賽之規定:
(1.) 比賽局數七局,滿五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六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2.) 本次球賽預賽決賽每場採六十分鐘之限制,除決賽冠亞季殿軍賽不限時間採七局制,以投手練球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以大會時間為準。
(3.) 預賽決賽採三好四壞球制(球數由一好一壞開始),及三人出局攻守交替制。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會前一局告之),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4.) 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 局,每個半局的第一個打席開始之前,該隊上一局最後一位完成打席的球員可以完全佔有二壘,成為無人出局、二壘有跑者的狀況。這位特殊跑壘員可以依替補規則替 換。﹝以先到採用之﹞
(5.) 預賽循環賽制晉級之規定:勝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相同時以:
1. 勝負關係
2. 總失分較少者
3. 總得分較多者
4.相關球隊商率決定商率算法:
【該隊(總得分) ÷ (總得分+總失分)】
5. 商率相同時兩隊抽籤決定。
(6.) 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
1. 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頭盔,才得以上場比賽。
2. 擊球員未戴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3. 擊跑員或跑壘員,壘中故意拋掉或掉落頭盔時,將判其出局。(全壘打及死球除外)
(7.) 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 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 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8.) 本次賽程開放(九人開賽辦法),為了避免因人手短缺而不能比賽,可以使用九位球員開始比賽,防守時不設自由手,進攻時第十棒輪空並計算為一人出局,當人手到齊時,隨時可以報准加入比賽,增加者為第十棒
十八、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 內提出『書面抗議』。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九、本次因國際性比賽,比賽球隊來自世界各地,考量交通及時間因素,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二十、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二十一、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7-2009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二十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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