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道歉啟事
受文者:越南台商總會河內分會會長、副會長、全體理監事暨全體會員
依據:越南台商總會河內分會 第十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 會議記錄:臨時動議:案由二:本次理監事選舉,選監小組成員違反公平公正立場,在現場發放推薦名單,提案人:欒祖祺委託楊監事進益提案。說明:本人當天發現選監小組成員蔡寵恩選監委員在現場發放推薦名單違反中立立場。結論:蔡創會長寵恩當場澄清,因歷屆選舉均有分發參考名單敬請各理監事見諒。但欒祖祺所言當場發放名單嚴重與事實不符,損及蔡創會長名譽,欒祖祺已在會場公開向蔡創會長道歉。另有楊監事未查明事實發送電子郵件,傳播錯誤訊息,恐有誤導會員之嫌,請楊監事應重發電子郵件道歉並說明事實讓會員知悉。
說明:
一、本人依決議重新發送電子郵件。(如本函)
二、本人鄭重向全體理監事暨全體會員在此深深一鞠躬表示道歉。
三、本人依決議說明事實如下:
本人於選舉次日(2009年6月14日)於河內住所接受會員欒祖祺委託提案呈請理監事會討論。本人任意接受會員委託,實屬不當,謹此致歉。
接受原因之一:本人誤認本會理監事既為會員投票選出,應有義務為會員服務,為會員發聲。且本人不查其委託內容,錯誤認知,謹此致歉。
接受原因之二:本人不應依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民國97 年 08 月 04日修)(於2009/06/11公開刊載於本人部落格http://168vn.blogspot.com/2009/06/blog-post_11.html#links)第41條第2項規定:對前項宣布之選舉或罷免結果有異議者,出席之選舉人、被選舉人、罷免人或被罷免人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並應於三日內 (以郵戳為憑) 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核辦。未出席或出席未當場表示異議或逾期提出異議者,於事後提出異議,均不予受理。 本人誤以為三日之內仍可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為使本會安寧祥和,因此壓下欒祖祺委託案至2009/07/09下午始以Email發送至商會,從接受委託到提案,時間相隔幾達一個月,企圖拖延時日,擬使失去時效。查本人顯有欺瞞會員行為,謹此向全體會員致歉。
至2009/7/9 (星期四) 下午 02:55以Email發送欒祖祺之提案,予以下人員:ctcvn_north@pchome.com.tw(商會)、hiephoi_dailoan2008@yahoo.com.tw(商會)、黃德修(會長); 陳建宇(秘書長); 廖文生(行政組長); 李國隆(副會長); 鍾定男(副會長),又於同日下午 03:34發送確認函予前述人員。本人發函前述人員顯係亂發Email,干擾安寧行為,應受譴責,謹此致歉。如因此致使他人任意轉發,咎應在我,亦概括承受、一倂致歉。
至2009/7/10 (星期五) 下午 04:33收到某人嚴厲警告。本人不應聲張嚷嚷,拙荊亦不應企圖報案,應該虛心接受嚴厲警告,即使斧棒加身亦所當然,謹此致歉。
第十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於2009年七月十一日(星期六)下午三點召開。本人不僅不出席,且任由拙荊因恐懼人身安全,到會場擾亂哭訴,顯有不當,謹此再三表示歉意。
楊進益 200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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